长宁区政务诚信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6日

                                                                长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92号)要求,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结合长宁区实际,长宁区政务诚信工作主要围绕3个方面15项工作开展,具体内容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建立政务诚信工作机制

1、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共享与公开机制

编制长宁区政务诚信三清单(数据、行为、应用)。归集政务诚信数据,记录部门、公务员诚信履职情况。做好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政务诚信子平台的对接,实现相关功能。(负责单位:区发改委、区人社局、区法院)

2、探索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联动奖惩机制。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负责单位:区府办、区发改委、区人社局)

3、对接政务诚信监督考核机制

对接落实市政府对区政府的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探索区级政务诚信督导机制,考评结果纳入区各部门信用工作考核。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负责单位:区府办、区发改委、人社局)

4、落实政务诚信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对接市级部门落实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区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落实政务失信记录告知、异议和投诉制度,对符合免责和容错的行为,不作为政务失信记录。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负责单位:区发改委、区人社局)

二、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城市综合管理问题治理

明确政府部门在安全隐患消除、违法无证建筑及脏乱现象治理等工作中的诚信职责。定期开展检查,将各相关部门诚信履职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建立住宅小区和商办类房屋(类住宅)综合治理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对落实不力、治理不到位的单位督办。(负责单位:区房管局、区建交委、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

2环境保护

建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公开承诺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政务信用评价。加强对政府部门及责任人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未完成环保重点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负责单位:区环保局)

3、互联网+政务服务

对接落实网上政务服务全过程信用管理,实现事前差异化政务服务、事中监测预警、事后信用联动奖惩功能。开展网上政务服务诚信评价,将群众满意度评价、政务信息公开、行政事务办理效率、差异化服务、信用监测预警、联合奖惩落实等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负责单位:区府办(区电子政务办))

4、市民服务

充分发挥“12345”等市民服务热线政务监督作用,将各部门、各街道(镇)热线工作绩效情况,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依托市民举报投诉数据探索政务诚信预警机制,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多、问题相对集中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督导力度。(负责单位:区联动中心)

5、企业服务

依托区企业服务平台的跟踪督办机制,将各部门涉企服务中的问题解决情况和工作绩效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对企业投诉和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监督力度。(负责单位:区商务委、区联动中心)

6、统计

强化统计诚信建设,对接落实市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严厉打击统计造假,并将弄虚作假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负责单位:区发改委)

市政务诚信实施意见涉及的其他重点领域,包括政府采购(区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区财政局、区发改委)、招标投标(区财政局)、招商引资(区金融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区财政局)、河道治理(区建交委)、综合交通管理(区建交委)、公共安全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行政审批(区审改办)、审计(区审计局)等方面,请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对接市级部门,落实本领域的相关工作要求。

三、健全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对接市政务诚信建设专项工作组设置,建立健全区级领导和协调机制,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区长做好协调督促,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务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加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确保市实施意见和区工作目标落到实处。(负责单位:区发改委、区府办)

2、建立年度政务诚信工作机制

做好《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贯彻落实等工作。根据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制定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计划,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负责单位:区发改委)

3、开展政务诚信示范建设

根据信用示范城区、街镇创建工作要求,在江苏路街道开展上海市信用示范街镇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经验,做好复制推广,推动全区政务诚信建设。(负责单位:江苏路街道、区发改委)

4、强化公务员诚信教育培训

深化完善区公务员诚信建设机制,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严把入口关、晋升关、考核关。加强公务员诚信宣传教育,开展培训宣讲,教育引导公务员全面掌握信用知识,牢记职责宗旨,强化诚信修养。(负责单位:区人社局、区发改委)

5、发挥信用服务行业作用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政务诚信建设,探索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引导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主动应用信用服务和产品,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负责单位:区发改委)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区各部门、各街道(镇)要按照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及长宁区政务诚信计划的工作分工,做好全年工作任务落实,推进政务诚信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