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171、117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4日

上海世想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喜元、汪庆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117111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张喜元: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喜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8855.2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喜元协议约定的2020101日至2025331日报销款人民币120556.53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喜元协议约定的2020111日至2025331日工资人民币417932.56元。

汪庆奇: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汪庆奇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1855.2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汪庆奇协议约定的2020101日至2025331日报销款人民币8337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汪庆奇协议约定的2020101日至2025331日工资人民币442018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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