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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扶一把”!长宁这起执行案,让困境企业绝处逢生


2025年09月09日

失信还是失能?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生了被执行人承诺履行而未及时履行的情形。对此,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注重综合判断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并非简单机械执法,而是采取执行担保、限制出境等对被执行人经营发展影响更小的执行措施,助力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长宁法院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车辆保证金、尾款、服务费等款项共计800余万元。被告公司已偿还200余万元,剩余600余万元未履行。

然而,原告以两被告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实际上,由于两被执行人陷入融资困境,正在不断寻找新的融资渠道以图自救,可供执行财产仅有知识产权及尚在建设中的办公大楼。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承诺,只要融资款一到就立即还款。其后,两被执行人数次未在承诺的付款时间节点履行还款义务。经查,两被执行人在法院存在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仲裁案件。

执行法官发现,其中的一位被执行人(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领域世界顶级赛事上屡创佳绩,具备发展潜力。若因被执行人承诺履行而未履行的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导致其正在进行的融资活动陷入停滞,进而影响后续执行进程。

为了督促履行,也为了综合评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还款能力,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的核心技术及科创能力,核实相关融资合同的真实性及融资进程,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

结合该企业实际情况,执行法官认为企业的确存在暂时融资困难,尚有继续经营的可能,决定暂不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而是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提供执行担保并限制其出境的方式,取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以此适当约束被执行人。

后来,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协商,促成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暂时不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前不久,被执行人顺利获得融资后,主动支付了600余万元的执行款,案件最终得以执行完毕。此外,同一被执行人多起劳动仲裁执行案件也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考虑到尚处于成长期的高新科技企业的发展困境,外部融资是其得以生存和继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此,本案暂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执行方法,这是因为,一旦贸然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可能导致其完全丧失融资能力,对企业后续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从最终执行成效上看,案件得以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执行中,法官还灵活运用替代性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这些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发展影响相对较小,既能达到向被执行人施加执行压力的目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的信用等级,让企业可以正常进行融资和招投标活动,有利于企业回归正常的经营发展。

长宁法院副院长沈建坤介绍,长宁法院案件执行工作,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最大可能释放企业发展潜力,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重获新生。

2020年3月,长宁法院发布了《关于限制消费措施宽限期实施办法》,根据案情和申请执行人的意愿,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有条件地给予限制消费的宽限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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