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021年08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中心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制定。
第三条中心实施货币资金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强化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控制措施: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2、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3、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4、本制度所述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库存现金的余额应符合正常开展活动需要量,不得超出15天的日常需要量,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五条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六条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出现坐支、私设“小金库”、白条抵库等行为。
第七条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八条库存现金不得随意存放,应放入出纳人员专用的保险柜内,仅允许工作需要的少量备用金由出纳人员保管备用。严禁私自携款外出,个人钱款现金不得混入单位的库存现金,严禁公款外借私用。
第三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九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十条中心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中心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单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并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
第四章 货币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财务各项开支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实行大额财务开支由中心理事会研究审定同意,中心法定代表人批准;小额财务开支由部门负责人报中心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票据,票据背面由经办人签字并列明事由,大额或内含多项费用支出应附相关发票及费用汇总明细。
第十四条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应该长期占用中心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帐,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