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合同、协议管理制度
2021年08月27日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的合同、协议管理,保障区人民调解协会和调解员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区人民调解协会依法运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人民调解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人民调解协会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合同、协议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合同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中心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协议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合同、协议的纠纷处理。
第五条合同、协议管理人员负责区人民调解协会合同、协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合同、协议管理人员负责区人民调解协会合同、协议的保存及分类归档。
第七条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合同、协议必须报区人民调解协会法人审批后加盖公章生效;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必须二日内归档、备案。
第八条重要合同若有需要,应经理事会审批同意。
第九条合同、协议签定时,应验证对方相关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对方交验的证明文件要与合同或协议一起归档、备案。
第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