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2021年08月2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相关评估指标,协会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为5,000元以上(含5,000元)。
第三条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应由需要部门编制计划、做出预算,呈报领导审核、批准。
第四条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发放要严格办理出入库手续,年末要进行清查、盘点,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条购置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数额较小的,由办公室按照部门填制的经领导审批的《购置物品申请单》,统一负责采购。数额较大,应由三人以上采购,签订合同,择优购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六条财务部门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财产应统一登记备案,领用部门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应由各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领导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人及时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坚持每年对协会财产全面清查一次,并将清查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如发生财产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若属个人原因视情节轻重作赔偿处理。对在清查中盘盈盘亏的财产,查明原因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由财务部门负责对到期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残值及清理费用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费用。
第十条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