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投资管理制度
2021年08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规范协会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协会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协会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合法取得资产增益,保证业务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协会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2、无风险原则。协会投资应遵循无亏损风险的保底投资原则,避免投资有亏损风险的基金、股票等风险投资;
3、成本效益原则。协会运用科学化的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适合的投资产出。
第二章投资限制
第四条协会不得从事以下投资行为:
1、用借贷资金投资;
2、向其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
3、投资于有可能使协会承担高风险的项目;
4、投资于可能会损害协会声誉的产业、产品或领域。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禁止行为。
第三章投资流程
第五条协会执行以下投资流程:
1、理事会对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
2、财务部门根据理事会投资的决议、投资计划,负责投资实施;
3、财务部门对投资进行跟踪、分析;
4、协会主任对交易实行事后监督,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投资业务档案是指协会在投资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考察的文字及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本制度所称投资业务档案包括投资决策决议、交易执行指令等资料。
第七条投资业务档案由财务部门分类归档,按顺序保存立卷,文件之间依顺序建立相应索引。
第八条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