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票据管理制度
2021年08月27日
第一条为加强协会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发票、收据、社保票据等。
第三条 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出纳人员负责。
第四条银行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并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协会领导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五条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经协会领导审核,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第六条财务票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第七条票据开具时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手工填写的要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的,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第八条出纳人员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协会领导反映,由协会领导确定解决方案。
第九条出纳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如有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应及时向协会领导汇报。
第十条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