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财务报告制度
2021年08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以下称本协会)的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本协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本协会应对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政策和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协会行政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总体要求
第四条本协会编制财务报告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不得存在账外资产、设置账外账、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规行为;
第五条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本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结账时间进行结账,并及时归集整理全面、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第七条本协会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报理事会审批。
第三章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第八条财务报告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对财务报告中各项内容和要素进行合理地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随意更改、篡改。
第九条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组成。
第十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各种附表。
第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各要素及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协会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包括协会运营基本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对协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财务报告的格式根据国家现行相关会计制度、协会相关管理部门历年的要求,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与相关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本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本协会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协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
第十六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由协会委托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五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十七条本协会应当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工作,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本协会的运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本协会应当分析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指标分析本协会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本协会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第十九条本协会应当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分析本协会的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前净资产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二十条本协会应当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协会的正常运营,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
第二十一条财务分析报告结果应当及时传递给本协会有关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本协会运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