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财务监督制度


2021年08月27日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以下称本协会)财务约束机制,规范财务行为,促进本协会依法运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财务监督内容包括对资金使用、财务凭证账簿、财务人员岗位、财务档案等的监督。

第三条本协会财务接受监事会及员工大会监督。

第四条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在保证本协会正常运营情况下,财务部门应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资金使用前需报协会负责人审批;大额资金使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加强对财务凭证和账簿的监督

1、财务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确保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财务账簿要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记账,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提供的财务资料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

2、财务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正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如发现造假账,账外账,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财务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

4、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六条财务人员岗位的监督

1、财务人员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2、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

第七条加强财务资料、档案的保管监督。协会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财务资料、档案的保存、整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并由相关财务人员监督。财务资料、财务档案未经协会负责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传阅、复印。

第八条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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