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长宁区专业平台人民调解员薪酬发放规定
2021年08月2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推动、择优选聘、专兼结合,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承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规范加强我区专业性调解平台的队伍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对各专业平台人民调解员薪酬发放规定如下。
一、发放原则
以政府购买服务最终核定为依据,兼顾公平基础上,遵循“多劳多得、奖惩相当”的原则,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薪酬构成
1、底薪: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按标准调整)。
2、调解工龄:从担任专业平台人民调解员开始(基层调解员转入专业平台的,从授予长宁区三星级人民调解员起)计算工龄,50元/月,逐年增加(最高不超过15年,任职中断的重新计算),每月发放。
3、职称补贴:国家认定的中级以上专业职称200元/月。
4、饭贴:300元/月。
5、星级补贴:按照《长宁区人民调解员星级评定办法》的规定,每月发放。
6、首调津贴: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享受100元/月首调津贴。
7、文员津贴:完成相关岗位职责,享受800元/月工作津贴(不享受案件补贴)。
8、其他:平台负责人享受800元/月工作津贴。
三、奖惩规定
(一)区人民调解协会通过行业管理对调解员加强培训和指导,对优秀调解员要在调解员的晋级评优上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举荐。
(二)调解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并承担对当事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如有下列情况的,扣除调解员当月全部薪酬。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当事调解员解除合同。
1、调解员调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及违规行为而造成当事双方当事人反悔协议的;
2、因调解不当造成当事人自杀、民转刑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3、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4、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其它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
5、有损人民调解员公信力的其它情形。
四、其他
(一)每年的购买服务预算下达后,可根据预算的变化情况,适时作补充调整修改并报局长办公会通过。
(二)本方案经区人民调解协会会长会议通过后自2012年1月开始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
201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