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1年08月27日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落实“八项精神”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社会团体管理局有关规定,规范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会费的收取

(一)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二)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根据我会实际情况,经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元;副会长、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150元;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活动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三)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每年一季度内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应在当年6月底前到本协会秘书长处交纳会费,由本会秘书长统一出具“社团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不得拖欠,1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费的使用

(一)会费使用原则

取之于会员单位和会员,用之于会员单位和会员。严格按照理事会每年对协会经费收支预算审议决定办事,让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二)会费支出审批原则

由协会会长授权于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管理。继续严格按照审批顺序办理报销手续。

1、一次活动经费低于500元(含500元),财务报销由经办人填报财务凭证,交秘书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2、一次活动经费大于500元低于2000元(含2000元),财务报销由经办人填报财务凭证并经秘书长审核,交会长审批签字确认。

3、一次活动经费在2000元以上,财务报销由经办人填报财务凭证并经秘书长审核,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并经会长签字确认。

(三)会务活动费原则

1、用好活动经费,活动安排上做好资源共享。

2、严格控制购买预付卡(交通卡之类)。

三、本办法从2016年2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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