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奖惩制度
2021年08月27日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协会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协会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协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协会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 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 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 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理事会会议会审;
4、会长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协会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 通报批评;
2、 经济处罚;
3、 降级;
4、 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 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 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协会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 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 其他对协会做出贡献者,会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 迟到、早退一次警告,超过三次将在员工大会上点名批评;
2、 在工作时间串岗、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警告;
3、 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警告;
4、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通报批评;
5、 遗失业务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通报批评;
6、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通报批评;
7、 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教育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8、 凡是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9、 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诉或向协会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
10、 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通报批评;
11、 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理事会召开会议决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