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理事会制度
2021年08月27日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9人。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一、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六)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七)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八)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二、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五、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六、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变更开办资金;
(四)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
七、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八、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
九、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长、副会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十二、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协会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