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等与汤某三等法定继承纠纷调解案


2023年06月09日

孙某某等与汤某三等法定继承纠纷调解案
长宁区联合调解委员会驻法院窗口  朱玲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中旬原告孙某某和女儿汤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汤某三汤某四汤某五汤某六汤某七,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汤某一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某弄某号1503室房产。原告是被继承人汤某一的妻子和女儿。被告汤某三汤某四汤某五是被继承人弟弟,汤某六是被继承人的妹妹。被告汤某七是被继承人弟弟汤某二的女儿。被继承人的父亲,汤某父生前与妻子杨某母婚后共同生育了汤某一汤某二汤某三汤某四汤某五,五个儿子和汤某六一个女儿,共6名子女。汤某父生于1918年4月,于2001年1月去世,享年82岁。被继承人的母亲杨某母生于1922年5月,于2022年9月去世,享年100岁。被继承人汤某一,生前与原告孙某某仅一次婚姻,共同生育了原告汤某女一个女儿,并且无婚生,非婚生子女和收养、领养、也无继子女。汤某一生于1944年11月于2001年1月去世,享年57岁。汤某一于2001年去世时,为怕汤某母伤心,汤家一直隐瞒了汤某一去世的消息,汤某一遗产一直没有办理分割继承被继承人的弟弟汤某二生于1947年7月,于2014年2月7日去世,享年66岁。汤某二生前有过两次婚姻,均离异,去世前是单身。汤某二的第1次婚姻,与案外人唐某某共同生育一女即被告汤某七汤某二的第2次婚姻与案外人王某某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以上去世的汤家人,去世时都没有留下遗嘱。

调解经过

申请人起诉后,主动要求调解,并请调解员尽快安排调解确认,严明所有当事人都一致同意调解,而且意见统一,均同意放弃继承汤某一名下的房产,由汤某一的女儿汤某女一人继承且每人都写好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快速调解更需要依法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后首先分别电话联系所有当事人,初步了解情况,确定双方的调解意愿,其次迅速梳理案卷材料,因为涉案的当事人家族共有三代人,人员众多,并且涉及到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能操之过急。做好清晰的人物表格图能够便于分析案情。该继承案件中涉及到三、四个不同家庭的亲属关系和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远远不够,调解员多次与原、被告反复沟通,补充证据,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正在调解案件补齐材料的过程中,被告汤某四提出他本人常年居住在重庆,这次回来是来给母亲办理丧事的,一直借助在旅馆里面,已经离家两个多月了,现因家中有急事急需回重庆,不能再等了,再说自己跟本案继承无关,也写好了放弃继承的承诺书。调解员向汤某四阐明,被继承人汤某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其母亲汤某母长寿,在汤某父去世后才死亡,所以属于汤某母的继承份额,应由他的子女继承,即汤某女的叔叔和小姑都是继承人之一了,他们全部明确表示放弃,还需要本人到场表态并当着法官的面在调解书上签字。汤某母的一众儿女全部都是65岁以上的老人了,聚在一起不容易。汤某四再婚的配偶是重庆人,他本人体弱多病,再婚后已经十几年没有回上海了,这次如果不是百岁老人去世,他可能也不会回来。调解员了解到汤某女父亲去世后,他家人为了怕汤某母伤心,一直对他隐瞒了长子去世的消息,所以他的房产一直没有办理继承,汤某女叔叔姑姑们的关系还是很融洽的,所以这次趁着给汤某母办丧事,大家聚集在一起,才来办理继承的,这突发的事件让原告和汤某四非常着急。调解员告诉汤某四可以先来法院,当着法官的面全权委托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并明确向法官表示他放弃继承的意愿,提前做好笔录就可以不用等全家人一起来调解,先回重庆。汤某四和妻子一起提前来到法院,在法官面前全权委托他的弟弟汤某五作为他参与诉讼的代理人,并且在法官面前书写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做好笔录,第2天就回了重庆。
    在本案的诉讼被告中,汤某七是作为汤某二的唯一继承人,代继承汤某二的遗产份额的,她提供了她母亲和汤某二一婚在黄浦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独生子女证。然而汤某二2次婚姻的材料,汤家只提供了一张民政局的离婚证复印件,并表示汤某二二婚以后没有再生育子女。调解员认为汤某二的亲属关系证据不足,因为汤某二再婚时人到中年,有没有生育子女,有没有继子女都无法证明,要求汤家进一步补充汤某二的再婚材料,婚姻状况和离婚协议书。汤某女觉得无法办到,因为二婚的婶婶王某某是与汤某二感情不和离婚的,从此与汤家再无来往,也不愿配合提供材料。调解员向汤某女阐明道理,继承案件是不能遗漏一个当事人的,也是不能隐匿任何证据的,如果王某某不愿意配合的话,调解员可以联系王某某,试着做做工作。汤某女向调解员提供了王某某的电话,调解中王某某告诉调解员实情,她与汤某二1994年6月再婚,汤某二离异带着汤某七,她丧偶带着儿子王某四人组织了家庭,那时两个孩子都十七八岁了,他们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不久后他儿子就参军了,2011年和汤某二因为经济问题和长期感情不和,自愿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再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她自此与汤家断了联系。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因为到涉及至关重要的继承人,王某是汤某二的继子继承权还需确定。所以请求王某某配合提供其结婚离婚材料和儿子王某的材料。果然,根据王某某提供的材料,她和汤某二再婚的时候,她的儿子王某是1977年出生的,而他和汤某女结婚的是正是1994年,那时儿子王某只有17岁,离18周岁尚不满10个月,正在读高中还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所以王某是汤某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是有继承权的,是继承人之一。为了使汤家人能顺利的继承。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王某某母子不愿意面对汤家人,但是同意和儿子一起前来法院做笔录。他们也和汤某四一样提前来到法院,在法官面前做了笔录,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并放弃继承。
    正当所有的疑难问题都被解决了,案情变得明晰。所有的当事人只要到场确认签订调解书办理继承时,2022年12月,上海新冠病毒影响,调解员、工作人员等因生病原因无法工作,调解很多工作被按下了暂停键。当通知汤某女一家可以来院调解确认时,汤家人纷纷感染新冠病毒无法前来。因为涉案原、被告人多,从感染阳性的到休息和恢复,一般需要10天左右。等汤家人此起彼伏的全部感染恢复以后已经是元旦以后了,调解的时限快到了。终于在一波三折后,顺利办结了这起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调解结果

顺利圆满完成调解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某弄某号1503室房产其中二分之一产  权份额归原告1孙某某所有,另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2汤某女继承所有;
二、 被告汤某三汤某四汤某五汤某六汤某七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1孙某某、原告2汤某女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案例点评

一波三折的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终于顺利圆满的完成了。为了使汤家人能顺利的继承遗产,调解员不厌其烦,一而再再而三的核对每一个证据材料,细心的分析案情,做到不急不燥。调解继承案件最重要的是不能遗漏一个继承人,有些证据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表达确认,必须有确凿的事实证明。即便是当事人急于要求调解,调解员也要做到仔细审查,不能疏忽。调解案情时,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急人所急,忧人所忧,互相配合,才能事半功倍。疫情无情人有情,愿尽所能化解纠纷,为平安和谐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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