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和陆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2023年05月10日
章某和陆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长宁区新华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汤岚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3日,72岁的章某受朋友59岁的水某委托,送饭给水某15岁的儿子陆某,送到后,章某遭到陆某无故殴打。章某伤情经诉法部门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后,双方围绕可获得的赔偿事项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到新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帮助。
调解过程
新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后,首先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章某与加害人母亲水某是龙华寺烧香认识的朋友,2021年10月3日下午15时许,章某接到水某电话委托送饭至安顺路139弄18号602室给水某儿子陆某。因水某母子之间有矛盾,水某委托章某代其送达,水某则在楼下等待章某。章某进屋后,陆某让章某把饭菜放在厨房,章某告知陆某饭菜是其母亲让她送来的,陆某一听母亲名字情绪一下子激动起来,误以为章某是代其母亲来偷放窃听器观察他的学习情况。水某激动的推倒章某并骑在她身上开始对她进行殴打,章某挣脱无果开始大声呼救,在房间里的补习女老师闻讯赶来拉开陆某,章某脱身后准备拿手机报警求助,陆某夺过章某手机从六楼窗口仍下阻止章某报警后,从口袋中拿出剪刀剪掉章某部分头发,补习女老师见状夺过剪刀并将陆某拽起拖到一边,章某趁机逃出后报警求助,警方到达后将章某送至医院治疗。当天医学诊断结果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部分断端错位明显,第3腰椎椎体骨折,左侧少量胸腔积血。经司法部门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左侧第3-7肋骨骨折,第3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左侧胸腔积血,构成轻伤二级。”就医后,章某当天回家卧床休息,在家修养了一个月。本次事件对章某身心造成了危害和伤痛,其要求加害人及其监护人给予自己5万元的赔偿。水某则认为已垫付了当时送医费用、请阿姨的护工费、赔偿章某损坏手机的费用、还有给章某买的假发以及部分营养品等费用,应该予以扣除,再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章某17000元的赔偿。
调解员仔细梳理了警方转交的有关材料,对案件有个初步的了解。调解工作正值新冠疫情期间,在不方便组织面谈调解的前提下,调解员多次致电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细致听取双方的陈诉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事件产生的事实均无异议,接下来的调解工作需要理清以下2点:1,加害人陆某因是未成年,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2,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首先,调解员对当事人双方详细讲解了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内容,由于加害人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内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此次的轻伤事件因加害人是未成年人,章某听取调解员对此条法律条款的解释后自愿放弃继续追究陆某刑事责任。
此次调解中,在商讨具体赔偿金额这个问题上,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分歧较大,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员致电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分别了解双方的诉求。受害人索要5万元的赔偿,而加害者监护人表示已垫付的医疗费、护工费、手机、假发及营养品等费用应该予以扣除,再给予章某17000元的赔偿。由于双方诉求不同,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耐心多番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明确告知加害人及其家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伤,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并指出赔偿费用可以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章某表示对水某已经垫付的费用没有异议。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轻伤二级赔偿标准,结合章某实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被损坏的手机费用、护工费、营养费用以及水某已垫付的费用等,及时计算出赔偿费。调解员通过赔偿金数额的具体计算,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以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双方利害关系,通过有理有据分析,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争取双方最大利益,使当事人双方都认识到再僵持下去对双方都不利。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沟通,按照自愿、平等、合法、合理调解的原则,引导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精神,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成功化解这起纠纷。于2022年9月20日促成了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共识,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以现金支付形式,给付赔偿金合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此次矛盾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本案的争议事实清楚,责任十分明确。纷争的焦点是赔偿金额的确定。调解员本着“人民调解为人民”的处理原则,抓住案件的矛盾焦点,有效化解矛盾,尽量控制双方不要激化矛盾,促进案件的妥善解决。排除万难,采用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多交心、多沟通的调解方式,在感情上贴近当事人需求,有理有据分析,赢得当事人信任。在调解碰到难点时,调解员以法律为依据,以人为本。受伤者想争取较高的赔偿金,加害者的监护人想尽量减轻责任降低赔偿金额,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双方肯定各持己见,相持不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计算出赔偿标准,同时在明法析理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尽量照顾双方的利益,合理提出调解方案,得以时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平息了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中,因涉及未成年人,调解员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本案加害人因不满16周岁,要求监护人加强对加害人的管教。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计算出赔偿金额。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畏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组织调解工作的困难,以电话沟通为主要沟通调解方式,抓住“依法”这个大前提,将此次事件依法依规划分责任、确定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调解员作为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着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制、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使命。调解工作要耐心细致,要社会正能量,既要把合理合法作为知道原则,也要呼唤人性善良,才能成功调解各种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