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2023年03月10日
卢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长宁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 陈凤英
案情简介
1978年12月,卢某某进入某百货公司工作,该公司在历史沿革过程中几经归并、调整,最后并入某房地产公司。1988年2月至1990年2月,卢某某曾办理停薪留职,但当时尚未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问题。2021年4月,其发现1993年1月至2003年7月期间公司漏缴社会保险费、公积金长达9年2个月。卢某某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未果。卢某某和公司又分别与社保局进行交涉,因公司多次归并调整,人事档案部分缺失,社保局不认可也不同意补缴。2021年9月,卢某某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现退休养老金比同龄人少了2000多元。2022年5月,卢某某前往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出如下诉求:1、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因工龄缺失导致养老金损失赔偿人民币100万元;2、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公积金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调解过程
该纠纷时间跨度大,申请人维权意识强,其已经通过多个部门沟通却无法解决,易转化成信访纠纷。调解员记下了被申请人联系人的电话,约请他们至调委会详谈。
一见面,被申请人承认卢某某是公司的员工,但由于几经归并、调整,员工的人事档案缺损厉害,证据不足,社保局不认可也不同意补缴社保,希望调解员帮助他们解决纠纷。
双方都有调解意愿。调解员召集双方共同计算卢某某经济损失。由于1993年1月上海市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某房地产公司没有为卢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卢某某的工龄断裂,1992年之前的工龄少算5年零1个月;又因1993年1月至2003年7月期间公司漏缴社会保险费长达9年2个月,现卢某某已经退休,每年领取的养老金比同龄人少人民币2300元左右,按照20年计算,损失就高达人民币552000元,还要考虑每年4.5%增资因素以及利息损失;公司同样时间段未缴纳公积金,计算下来,卢某某的请求尚且合理。某房地产公司表示,自身是国有企业,要回去向领导汇报后讨论。
调解员又找卢某某约谈,卢某某前期就已经多次走访了社保局,因政策限制补缴困难很多,其情况几乎无法补缴。况且,卢某某前期也已向上海所有的有关部门反映,无法解决纠纷,不如做出退让,由调解员尽最大的努力,最大程度上为卢某某争取补偿。
经过调解员多次的轮回劝说,卢某某的赔偿诉求从120万元降低到5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则同意赔偿30万元。最后,某房地产公司表示,需要咨询专业的法律部门,给最后的回复。
时隔一段时间,某房地产公司主动联系调解员,递交了律师的书面建议,即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2号》的规定推算出来的数额远远高于之前的粗算数额,和卢某某诉求的数额基本接近。某房地产公司希望能将赔偿数额压到最低。调解员则根据人社局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再增加数额。最后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增加到37万元。
调解员又找卢某某约谈,卢某某希望能够增加到40万元。调解员表示自己已是尽力协调,否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卢某某通过多次走访,已经知道类似这样的案件法院都不会受理,最后,同意了37万元的补偿。
调解结果
2023年1月,双方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如下:
一、某房地产公司同意于2023年1月19日之前支付卢某某因未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报1992年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未依法(含欠缴、未按卢某某实际收入申报)缴纳1993年1月至2003年7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引起的、自卢某某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万元;
二、卢某某确认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起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包括公积金损失已由某房地产公司足额补偿,今后也不对后续可能产生的各类经济损失再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
三、本协议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此调解协议书后,卢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就本案所涉纠纷已经全部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案例点评
1、漏缴社保谁之过
因公司1993年1月未为卢某某开户缴纳社保,造成卢某某1992年之前工龄断裂少算5年零1个月,又因1993年1月至2003年7月期间公司漏缴社会保险费长达9年2个月,现卢某某已经退休,每年领取的养老金比同龄人少人民币2300元左右。众所周知,自1993年起,相关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由用人公司及个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且用人公司为养老保险的扣缴义务主体。公司不能以企业几经归并、调整,员工人事档案缺损为由,推卸本纠纷的责任承担。分清责任明是非,是本纠纷的重点。显而易见,某房地产公司在本纠纷中负有主要责任。故调解重点就应该放在被申请人处,让他们明确应该承担的责任。
2、算清损失是基础
本纠纷赔偿的不是小数额,此损失直接影响到卢某某终身养老金领取的减少和晚年的幸福。所以,要精确计算具体的损失是多少,以让某房地产公司明确,赔偿款37万元对卢某某来说,并非实际损失的赔偿,而是象征性的补偿。对申请人来说,该纠纷社保已经不能补缴,信访维权艰难,不如退让一步,接受37万元的补偿。调解需要双方知悉自身境遇,以防止当事人反悔,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3、换位思考促调解
换位思考的关键在于理解他人,调解员多次和卢某某沟通,被申请人是国有企业,如何赔偿是一个未知数,被申请人愿意调解,要抓住机遇。调解员和被申请人沟通,假如自己是卢某某,是否愿意受到这样的对待方式。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促成了本纠纷的调解。
4、调解协议展成果
纠纷虽然调解成功,但如何撰写人民调解协议,则是一个难题,文字的稍微不慎,将会给该纠纷留下后遗症。所以,既要说明37万元补偿款包括了本纠纷所涉的所有事项,又要考虑到卢某某今后领取养老金的预期损失,也就是卢某某后续可能产生的各类经济损失亦不能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明确好兜底条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