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甲、盛某与严某乙抚育费纠纷调解案
2022年12月09日
严某甲、盛某与严某乙抚育费纠纷调解案
长宁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王俊
案情简介
严某甲、盛某是两兄弟。两人的父亲严某乙、母亲盛某婚后于2011年10月6日生下长子严某甲,2015年9月29日生下次子盛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7年2月16日,双方去长宁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原因填写的是“感情不合”。严某乙称真实的离婚原因是,盛某于2015年起开始赌博,每月要还高利贷,结果把她婚前与她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屋卖了,都不够还债,还跟一个借高利贷的沈某关系不清不楚。严某乙得知后,双方便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归母亲盛某,父亲严某乙每月给付两个儿子抚育费合计5000元。离婚后,严某乙、盛某还保持男女朋友关系,两个儿子随母亲盛某共同生活,严某乙时常会去盛某住处与前妻及儿子相聚。2018年9月,严某甲上小学,因学校离父亲住处近,就随父亲严某乙共同生活,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去母亲盛某处。经济上,严某乙和盛某也互有往来。离婚后,严某乙没有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儿子抚养费,2020年12月,因严某乙交往了新女友,双方终止男女朋友关系。盛某便向严某乙主张两个儿子的抚育费,双方没有谈拢。盛某聘请了律师,作为两个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乙补付2017年2月至2020年3月的抚育费共计250000元。严某乙则抗辩称,离婚后,其向盛某共转账28万元,而且大儿子2018年9月后随自己共同生活,学费、补课费都由自己支付,只是周末回去母亲那里跟弟弟玩。不同意补付儿子抚养费。
调解过程
该案法院受理后诉调不成,进入诉讼程序。承办法官将案件委托区婚调委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收到该案后,先与被申请人严某乙进行电话沟通,听取他对本案的意见。严某乙表示,申请人诉状所述内容不实,离婚后他多次转账给前妻盛某钱款,足以抵消儿子的抚育费。调解员要求其整理好转账凭证,调解时带来。召集双方调解时,盛某本人没有到场,其代理律师表示,不认可严某乙提出的离婚原因,认可双方离婚后仍保持男女朋友关系,由于严某乙有了新女友,双方关系终止。并提出,离婚后,盛某也多次转账给严某乙。至于转账数额,双方说法不一。调解员决定休庭,给双方十个工作日时间核对转账情况。严某乙将转账记录整理好后发给盛某律师,律师将每次双方名下的转账明细制作成表格。经核对,双方离婚后,盛某给严某乙微信转账共计22896.68元,严某乙给盛某转账共计223540元。证据清晰后,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转账的钱款数额相当,调解员拟定的调解方案是,严某乙补付两个儿子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的抚育费95000元。2018年9月后双方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
第二次调解时,盛某仍没有到场,当调解员将调解方案提出时,双方出庭人员都表示可以接受,盛某律师提出要跟盛本人打电话,听取她的意见。然而盛表示不同意该方案,大儿子的抚养费同意补付到2018年8月,小儿子的则要求补付到起诉时。调解陷入僵局。这时,调解员提出,自己跟盛某电话沟通。经过一通释法及入情入理的交流,盛某表示,听调解员的。调解员也表示,再做做对方工作,尽量为两个儿子多争取一些,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电话挂断后,调解员又做了严某乙工作。
调解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严某乙补付两个儿子自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的抚养费共计13000元。分二期支付,首期钱款已按约履行。
案例点评
1.针对争议查明事实,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调解。本案中,盛某作为两个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诉请儿子父亲严某乙补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有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但是严某乙提出二点:一是大儿子2018年9月上小学后便随自己共同生活,二是离婚后其先后转账给盛某28万元。所以无需再补付儿子抚育费。第一个事实盛某代理律师当庭予以确认。但提出盛某也有转账给对方。双方对转账情况及金额说法不一。只有将这一事实查明清楚,案件才有调解可能。因此,调解员当即宣布休庭,给双方十个工作日进行对对账。2.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方案。双方对账后,互相转账的钱款数额相当,考虑到协议虽约定两个孩子都随盛某生活,但大儿子2018年9月起随严某乙共同生活,严某乙应补付离婚时起至2018年9月两个儿子抚育费(按每月5000计)共计95000元,之后父母一人带一个儿子,互不支付抚养费。该调解方案入情入理,提出后,盛某代理律师和严某乙都表示接受。
案件的启示:一是调解也应当查明事实,依法进行。调解并不等同于“和稀泥”,需要对争议的案件事实予以查明,使得双方当事人在事实面前,对案件走向有个合理预估,便于案件调解顺利进行。本案在查明儿子实际上随谁共同生活及双方互相转账金额后,为调解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二是主动沟通,跟当事人产生法理情的共鸣。本案中,盛某代理律师跟她电话联系后,盛表示不接受调解方案。调解员跟律师建议,由调解员跟她沟通。嗣后,调解员从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以及同样生为人母对孩子的付出和感情精力投入等跟盛某进行了交流,盛听后产生共鸣,表示听调解员的;调解员又从大儿子节假日、寒暑假都去盛某处,盛也在经济上和精神上付出较多等做了严某乙工作,最终严某乙同意将补付的抚育费数额增加为130000元,案件圆满结案。嗣后,严某乙按照协议将首期50000元汇入盛某账户。回访时当事人向调解员再三表示感谢。本案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