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与沙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调解案


2022年09月09日

某学校与沙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调解案

长宁区联调委驻一中院调解室  钱秀珍

 

案件简介

沙某某在某学校处读学前班,并提前向某学校缴纳了2020学年的教育培训费245,000元,校车费16,500元以及资源费15,000元。根据原定的教学安排,第二学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沙某某应在校天数53天。第三学期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沙某某应在校天数48天。因疫情原因自2020年1月6日起,某学校未向沙某某提供教育培训,于2021年9月22日向沙某某退还24,635元,其中资源费为15000元,校车费9635元。沙某某不同意某学校的退款方案。2021年7月15日原告沙某某起诉被告某学校,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某学校教育培训合同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二、判令某学校向沙某某退还2020学年第二学期教育培训费81,666.67元;三、判令某学校向沙某某退还2020学年第三学期教育培训费81,666.67元;四、判令某学校向沙某某退还校车费1,365元以及资源费15,000元。

某学校辩称:对于沙某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学校教育培训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对于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均不同意退还;理由在于:关于第二学期,因为沙某某自身原因没来上课,故不同意退还;关于第三学期,因为家长已申请第三学期暂时退学,故学校已将沙某某预缴的学费81,666.67元延期至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使用,该学期因家长原因未到校学习。关于第四项诉讼请求,1365元对应的是2020年1月6日至1月17日的校车费,上述期间存在校车,故不同意退还。

基于法院确认的证据、认定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沙某某与某学校的教育培训合同2020年12月11日解除;某学校返沙某某学费、校车费共计112,041.12元。某学校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驻一中院调解室调解员受理了该案件。

 

调解过程

调解员详细的翻阅了卷宗并在第一时间联系了某学校诉讼代理律师询问学校是否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该纠纷,律师觉得没有调解的必要,因为纠纷产生至今已经通过了无数次的调解,学校也组织了学生家长多次开过协调会,都没有成功。在一审法院的时候也参加了诉前调解,当事人双方都不肯让步,不愿接受调解。每受理一件案件当事人都会给出同样的理由不愿调解,因为上诉到一中院的案件,之前都已经经过了无数次的调解。但调解员还是不厌其烦的对当事人说:在一审法院判决前,当事人双方都各自站在自己的角度诠释对自己有利的理由,所以和解方案的差距会比较大,通过一审法院的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上释明的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应该能缩短当事人双方的心理预期。希望律师能多做做校方的工作,尽可能的促使双方能握手言和。律师在听取了调解员的建议后陈述:学校方认为因发生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后,双方之间已然不能像正常状态下一样履行教育培训合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教委要求,停止线下教学,采取线上替代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在疫情状态下已经最大程度的尽了学校应尽教育义务。沙某某家长提出学校提供的线上教育质量比线下教育有所减损,即便如此,也应当归因于疫情这种不可抗力造成,不应当由学校承担。再则一审法院对于损失的分担有失公平。学校在本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但考虑到实际情况也少收了一部分费用,表达了学校合理分担损失的主动姿态。继续要求学校退还学费不仅不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也违公平原则。疫情还在继续,从现有情况来看,看不到疫情结束的时间,将来也不排除还会发生暂停线下教学的情况。线上教学效果确实不如线下教学,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只能根据疫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如果线下教学改为线上教学需要退费成为判例,学校未来该如何面对此类突发状况,包括如何做学习计划、维持正常教学秩序。退一步而言,如若学校因此增加运营成本而学费涨价,或者关停,外籍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的权利将如何保障,都可能会造成连锁反应,导致社会问题。

根据学校方提出的调解方案,调解员联系了沙某某家长,向学生家长提出了调解建议。学生家长认为:教育培训合同明确约定的是线下教学,线上教学不如到校学习。虽然签订的是教育培训合同,但孩子在学校还涉及的是一个集体活动和同学间互动的程序,因此不认可线上教育的教学模式,且在上海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幼儿园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写明,幼儿未来园情况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开展网上教学活动因此对一审法院判决退还80%的学费我们也不理解,但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我们也接受了,现在还要我们做出让步,我们不同意。

申请人双方各执自见、互不相让,调解一度进入了僵局。调解员带着问题请教了带教法官,带教法官给与的指导意见是:该案的判决依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依法合规。因此建议调解员应多做做学校方的工作,将调解的侧重点放在双方握手言和、再续前缘的观点上。

调解员再次连线了学校方的律师,告知了带教法官的观点,希望律师能做做学校方的工作,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处理好学校和学生间的矛盾,并告知此事系全球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校方执行政府文件将线下教学暂时转为线上教学,既是学校的一种义务,也是学校的一种责任,由此造成双方合同履行的一定影响和损失也属难以避免。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已经综合考虑了各方因素,给出的判决理由合理合法,希望学校方能在此全球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新形势下的涉诉涉校纠纷中,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双方和谐解决此事。调解员也会本着握手言和、再续前缘的愿望做学生家长的工作,会建议学生家长在疫情缓和后,替学生选择学校时,能否优先考虑学校。

 

调解结果

几天后,学校方律师主动联系了调解员,兴奋的告诉调解员说:校长感谢一中院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同意调解并赞同调解员给出的调解观点,承诺会按一审法院的判决退还钱款。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天,当事人双方本着再续前缘的憧憬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本纠纷系民事审判庭特别委托调解的案件,因此这起涉疫、涉校纠纷能够最终调解成功,关键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1、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妥善把握当事人的情绪。

2、要深入沟通,了解当事人所想。理解和判断当事人的心理预期。

3、要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找准调解的切入点。针对纠纷事实和是非责任,宣讲相应的法律法规。让当事人真正感觉到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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