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2022年08月10日
许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长宁区非诉争议解决中心 葛绍明
案情简介
许某某与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日期是从2019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 劳动合同约定: 许某某担任公司招聘培训主管(外事)岗位, 月工资人民币12000元(稅费前)。2020年1月底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范工作的相关规定,安排公司招聘培训(外事)部门的员工在家待岗休息。在可以复工复产的时候,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有很多部门及岗位无法复工复产,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对招聘培训(外事)部门进行撤岗调整及裁员,许某某也在公司裁员名单中,公司要与许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公司还拖欠了许某某的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8日工资。
调解过程
区调解中心调解员接到许某某的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与公司取得联系,征得公司同意接受调解后,要求公司派人来区调解中心与调解员沟通交流,了解核实情况。在了解核实情况中得知,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新冠疫情影响的因素,有些部门及工作岗位无法复工复产,外事招聘培训部门基本停摆,2020年3月1日起外事招聘培训部门无法复工复产;许某某因待岗在家,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径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要整合公司资源,合并或撤消相关部门,对公司无法在原岗位工作的员工进行调岗或裁员,许某某原先的外事招聘培训部门决定撤销,再无招聘培训主管(外事)岗位,对许某某的安排是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由于公司自身管理缺陷等因素,没有在公司做出决策时,第一时间与许某某取得联系,沟通交流,把公司对许某某的安排决定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方案告知许某某,至2020年8月18日都没有与许某某沟通达成共识,在没有与许某某沟通达成共识明情况下,给许某某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与许某某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许某某对公司的失望及误解。许某某则认为公司是无理由与许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劳动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并同时补发拖欠许某某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8日的工资。
根据了解到的事实情况,调解员认定公司在与许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整个操作过程中沟通不畅,不及时,没有人情关怀,存在差错,造成了许某某对公司决定的误解;调解员在与许某某沟通时,摆事实讲道理,做耐心细仔的做解释工作,告知许某某:公司也是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为了解决公司能生存运转的问题,被迫无耐而做出的相关决策。公司为了生存运转做出的撤并部门、裁员降薪,调整岗位,希望许某某能理解。当然公司在不能给许某某安排适合的岗位,应该人性化与许某某协商,求得共识,与许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要合情、合理、合法;经过调解员多次与许某某及公司的沟通协商,摆事实,讲实情,讲情理,讲法规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一、许某某同意于2020年8月18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二、公司同意按解除劳动合同法规补偿要求,给许某某1个半月(许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人民币8030元)工资补偿,合计人民币12045元整,另补发许某某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8日的工资,(按2020年上海市职工最底工资标准人民币2480元),合计人民币11374元整,前二项合计人民币23419元整。在2021年5月31日打到许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
案例点评
新冠疫情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这是一场自然灾难,无法避免;在疫情暴发及防控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律相关的政策、法规。任何公司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经集体讨论出台决策,要求裁员、降薪、整合资源合并部门,都必须要考虑员工的切身利益,在合法的框架下去合情、合理、合法操作,切不可以疫情为理由,违反国家的政策与法规,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不顾员工的切身利益。许某某与公司劳资纠纷就是公司没有正确去理解和运用劳动法及上海市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后复工、复产、复课的相关条款,而是利用了新冠疫情的特殊性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合理操作而引发的劳资纠纷。所以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要做好普法工作,让公司企业懂法、守法,让公民知法、守法,用法律法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社会和谐。在这起劳资纠纷的调解中,调解员对许某某及公司先用背对背的方式进行沟通了解,及时掌握该纠纷的争议焦点,尤其对许某某及公司在调解过程中思想动态的掌握,确保调解过程平和、平稳、有序,将情、理、法有效融合,认真耐心细致核实事实与证据,带着满腔热情去调处矛盾纠纷,在许某某与公司的调解目标基本达成一致时,再让许某某与公司面对面探讨协商解决需要协调的内容,最终使调解要求达成一致,园满签订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