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2022年07月08日

梁某李某离婚纠纷调解

长宁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王俊

 

情简介

    2013年,40岁的梁某47岁的李某已过了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年龄,经人介绍两人相识,谈起了恋爱。梁某从事自由职业,外向有主见;李某在机关工作,比较本份,墨守成规,孝顺,听妈妈的话。两人的恋爱虽不算火热,但也还算融洽。经过将近三年的恋爱,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都非常渴望有个孩子,但一直未如愿,于是决定去日本做试管,一次失败、二次失败,两人都没放弃,苍天不负有心人,第三次终于成功受孕。2019年8月,双方的爱女喜降人间。女儿出生后,为了照顾好女儿,每月花8000元,请了住家保姆。不久,梁某提出,将双方婚后居住的李某名下婚前个人房屋出售,为女儿买一套学区房,李某征求母亲意见后,没有同意梁某的建议。双方为此产生争吵,婆媳关系紧张,再加上双方性格上也存在差异,梁某认为李某是个“妈宝男”,无法与其共同生活。2020年10月,梁某搬回自己住处生活,双方开始分居,并签订了分居期间女儿由双方轮流照顾抚养的协议。

2020年12月,梁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李某不同意,法院最终未支持梁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年后,梁某以双方分居状态已持续了一年多,并无复合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

 

调解过程

    该案法院受理后诉调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考虑到双方系第二次诉讼离婚,矛盾难以调和。法院将该案委托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退休法官、现为区婚调委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接手案件后,先与双方各自委托的律师电话沟通,了解本次诉讼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哪里,得知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孩子的抚养及探视问题上时,决定安排当事人前来调解,当面做双方工作。此时,恰逢疫情,申请人小区被封,无法前来,其代理律师表示,申请人坚持要求离婚,坚持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不同意被申请人行使探视权时,将女儿带回家过夜。针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表示,其不同意离婚。调解陷入僵局。申请人代理律师表示,自己也在做申请人工作,但做不通。随即将申请人联系方式告知调解员,希望调解员能跟申请人谈一谈。调解员便多次与申请人沟通,晓以利弊,在做和好工作不成的情况下,告知其被申请人也非常希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经过各方工作,被申请人同意女儿随你共同生活的话,他主张女儿的探视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应该得到支持。你们双方不适合在一起生活,决定离婚了,但孩子的父爱不能缺失,希望你们好离好散,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经过多次沟通,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每月可以将女儿带回家过夜二次。主要争议解决了,调解员再继续做被申请人工作,从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角度,就孩子抚养权及抚育费问题与被申请人进行了沟通。除此之外,双方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当面工作和沟通,待恢复线下调解时,调解员即通知双方前来调解。

 

调解结果

经过进一步沟通、调解,双方就本案达成如下协议:

一、梁某李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随梁某共同生活,李某2022年7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3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三、离婚后,李某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为:每月双周周五19时李某梁某住处将女儿接出,次日19时梁某李某住处将女儿接回。每月第三周周日上午8时30分李某梁某住处接出女儿,当日19时将女儿送回梁某住处;

四、双方各自处以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就本案项下无其他争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都对调解员表示了感谢。申请人走出大门后,又折返回来,再三向调解员表示感谢。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案例点评

1.有的放矢。经过沟通了解,本案被申请人虽然表示不同意离婚,但由于女方比较有主见,而且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分居也已满一年,男方也知道婚姻关系无法挽回,他提出不离婚不是主要目的,主要目的在于孩子的抚养权及探视权问题与女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调解员针对这一主要争议,做双方工作,男方这边做工作主要从女方通过三次试管才怀孕的不易,及女孩跟母亲共同生活较适宜的角度展开,做通后,把工作的主要目标放在保障男方合理的探视权上。只要这个工作做通了,其他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2.各个击破。除了男方一月可以有二周将将孩子带回家过夜探视外,双方还在探视的次数、时间、抚育费数额等问题上存在争议。为此,调解员逐项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沟通、协调,做到各个击破。最终促成案件达成调解。

案件办理的启示:一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摸清当事人真实想法,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本案被申请人开始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调解员不进一步了解其真实想法,从表面现象判断的话,本案就不可能圆满调解。因此,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摸清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才有利于有的放矢做当事人工作。二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本案申请人比较强势、有主见,自己决定的事其代理律师也表示做不通她工作。但调解员从女性(母亲)的角度、现有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实务经验,与申请人就探视权问题进行了坦诚的沟通和交流,使申请人认同即使自己与被申请人离婚了,但女儿的父爱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缺失,最终接受被申请人除一个月可以探视女儿三次,其中二次可以将女儿带回家过夜的方案。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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