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与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调解案


2022年05月10日

王某某等与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调解案

长宁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  陈凤英

 

案情简介

    王某某等19名护工共同向法院起诉称,他们均与被申请人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后,(以下简称:某管理公司)被某管理公司派往上海市长宁区某医院工作的护工,与某管理公司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现王某某等19名护工的工作时间是全年无休,故要求:1、某管理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2、支付其在职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支付其在职期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折现工资。经仲裁,王某某等19名护工的请求未获得支持,他们情绪激动,在某地铁口拿着横幅,要求还他们“公平”。经疏导后,又纷纷涌向法院,要求法院解决。

 

调解过程

法院领导对该批纠纷相当重视,因为如不能尽快妥善解决好双方的矛盾,一旦当事人采取过激的方式解决争议,容易形成一触即发的群体性纠纷,将会严重影响到辖区的稳定和发展,故当即决定,将该批纠纷安排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

当时作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团队负责人的我,接到该批纠纷后,在法院领导的关心和直接指导下,首先平息、疏导王某某等19名护工的情绪,做好他们的稳定工作,并急事急办,马上着手安排调解,第一次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而未成。当时恰逢“十一”国庆前夕,我心急火燎,主动和法院领导汇报,庭领导相当重视,专门召开会议,拟定调解方案和制定防止矛盾激化的具体措施,要求尽力尽快着手解决该批纠纷。我放弃休息,不断接待一批又一批的当事人来访,着力平息、疏导王某某等19名护工的情绪,做好他们的思想稳定工作。

“十一”过后,我主动和区卫生局、区劳动仲裁院等部门联系、沟通。10月13日,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组织下,召开了诉前纠纷案件协调沟通会,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仲裁院、上海市长宁区某医院、上海市长宁区某管理公司、上海市长宁区某有限公司(某管理公司的下家)等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和法官、调解员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各单位进一步交流了纠纷背景、纠纷情况、纠纷发展态势以及相关行业动态,同时我还向某管理公司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如果纠纷正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会给其带来时间、诉讼成本、社会负面影响等多方面的损失。经过沟通,各单位就平稳解决该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性形成了一致的认识,并就合力解决这一群体性纠纷达成了共识,各单位纷纷表示愿意齐心协力、群策群力、共同努力,做好护工的思想工作,争取能够圆满解决这一群体性纠纷。

但王某某等19名护工的诉讼请求每人均高达2~3万元,要调解本纠纷,关键在于做好护工的工作,降低诉请。我仔细查阅了卫生局关于护工管理的有关文件,并对每个护工的诉请均用表格形式罗列清楚,做到心中有底,调解时可以一目了然。

然后开始分批找他们调解,一次不行二次,二次不行三次,每次调解的时间都是2至3个小时,最长达5个小时,经过近十次的调解沟通,王某某等19名护工终于被我的精神所感动,最后分别将诉请降低到5000元左右。我再做某管理公司的工作,某管理公司觉得很委屈,认为本纠纷与他们无关,但愿意看在调解员多次调解的面子上,酌情拿出2万元作为补偿,但该2万元根本无法满足王某某等19名护工的诉请?怎么办?我毫不气馁,不断和某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磨”,到后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看见我的电话就不接,我多次上门又不见该法定代表人踪影,纠纷的调解再次陷入了困境。而事情的发展往往是“柳暗花明又一村”,我在困境中无意听说某管理公司和上海市长宁区某医院有其他业务,马上又和上海市长宁区某医院有关领导联系,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我一方面要求上海市长宁区某医院做护工的工作,再次降低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又要求上海市长宁区某医院做某管理公司的工作,提高支付补偿款的数额,经过多次回合,斡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方案,在发放补偿款的前一天,我很兴奋,我和调解文员一起加班加点,把每个人的补偿款都分别放在信封里,做好登记表格、签收单据,并反复核对,一直弄到晚上9点。第二天,王某某等19名护工来到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有序地领取各自的补偿款时,都激动地拉着我的手,眼含热泪表示衷心感谢……

调解结果

王某某等19名护工拿到各自的补偿款后,分别均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调解员于3个工作日后致电回访王某某,王某某表示,大家都很满意,回到各自的岗位上继续从事护工工作,并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一场一触即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1、巧借外力调解,化解群体纠纷。

该批纠纷的难点是:医院护工是否是《劳动合同法》上标准的劳动关系?该如何界定?从表象来看,医院护工系由病家直接聘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会人员,其与病家发生的应当是个人雇佣关系。然而,由于护工护理病人需要有一定的专业常识、身体素质,医院也希望有一家单位对医院所有护工进行统一管理。因此,虽然上海市卫生局文件规定护工不再由医院管理,但如果要到医院从事护工岗位,个人只能寻找和依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有第三方中介机构派驻医院。一旦护工与第三方中介机构订立相关协议并派驻医院后,其到底是与病家建立个人雇佣关系,还是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就很难界定。该批纠纷如果仅仅依靠调解员的力量,效果甚微,一般很难奏效。如果调解不成,法院无论是判决护工胜诉还是驳回护工诉请,都将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必须借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方协调加以解决。

2、事先做足功课,有的放矢调解。

该批纠纷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该如何进行调解?如何以理服人?调解员事先查阅了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院护工管理的有关文件,走访有关部门日常对医院护工如何进行管理?走访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仲裁部门了解为何医院护工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的事实和理由?做到心中有底,调解有了方向。另外,调解员对王某某等19名护工的诉请列了一张表格,当他们来找调解员的时候,调解员能一下子叫出他们的名字,并知道每一个人的不同诉求,让他们深切感到调解员对他们的重视,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理解,他们愿意和调解员说说心里话,消除隔阂,便于调解。

3、调解注入真情,绽放和谐之花。

调解注入真情是拉近和当事人的距离,是做好调解工作的良好开端。当调解员接受该批纠纷时,双方一开始对调解都有戒备心理,一句话还没说完就“跳”,电话不接,到最后双方均握着调解员的手不断道谢,看着王某某等19名护工拿着钱款离开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背影,调解员为自己忙碌了几个月的纠纷终于有了一个和谐的结果而感到欣慰,这起一触即发的矛盾纠纷在法院的领导下和调解员的调解下得到了化解,有效避免了法律上的过于刚性或缺陷,和谐之花不断绽放,并得到了各方领导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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