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陆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2025年11月20日
案件简介
2025年5月下旬,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一起家庭矛盾调解申请。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陆某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但在相处过程中,双方由于性格秉性上存在差异,日常生活中交流协调欠佳,较长时间处于分居状态,女儿随母亲陆某某一起生活。近期,申请人袁某某在未与被申请人陆某某商议的情况下,私自将被申请人陆某某及其女儿现今共同居住的房屋交易出售,并与第三人约定于2025年5月底交房。陆某某得知后,不同意袁某某换锁交房,也不愿意将户口迁出搬离此处,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陷入僵局。为快速有效破除僵局,解决矛盾,袁某某申请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立即安排对相关纠纷化解有丰富经验的调解中心介入处理,展开调解工作。
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求和立场,调解员随即约见了双方当事人。调解员从双方对话中了解到,目前双方当事人虽然仍处于婚姻状态,但已长时间分居。二人育有一女,女儿随母亲陆某某一起生活。近期,申请人袁某某在未与被申请人陆某某商议的情况下,私自将陆某某及其女儿现今共同居住的房屋交易出售,陆某某得知后,便表达了反对。
在掌握了具体纠纷情况后,便由调解员对本纠纷开展正式调解。调解员首先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为自愿进行调解,并告知了袁某某与陆某某作为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
袁某某表示,现在房屋已经出售,产证也已经过户,他与买房者约定于2025年5月底交房,如果不交房,就会面临延期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时间非常紧张,违约金也是一笔很大的数字,所以希望陆某某把搬家交房放在首位,不要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同时,袁某某提出,只要陆某某放弃此房屋,后续若发生陆某某继承得房的情况,他可以自愿不要。袁某某认为此行为互相对冲,对陆某某没有损失。
对此,被申请人陆某某表示,她家里的房子只要还未发生继承,就不是共有财产,不存在分割问题。即便以后发生继承了,两处房产也有差价,且若就差价进行计算,也应当是袁某某补偿她,故袁某某所谓的互相对冲的说法不能成立。同时,陆某某也表示,她和女儿如今居住在此房中的事实袁某某是完全知悉的,却没有将售房事宜事先告知她,未与她共同商议就决定出售,且出售后的卖房款也不告知她如何处理,完全没有认为自己是他的妻子,没有给予她基本的尊重,也没有把他们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所以,陆某某坚决不同意换锁交房,也不同意将户口迁出搬离此处。
至此,因双方利益诉求的冲突较大,而陷入调解僵局。
见状,调解员决定先从案件情况以及双方的立场出发,试图找到双方诉求的平衡点。经过思索,调解员初步确定调解方案的思路,即在解决袁某某要求陆某某带着女儿搬离、换锁交房并将户口迁出此房屋的同时,对陆某某进行安抚,满足其向袁某某寻求补偿的诉求。
在初步确定调解思路后,调解员以二人共同利益和二人小孩的利益为突破口,告知袁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调解员劝导袁某某静下心来听听陆某某的想法,也要进行换位思考。调解员通过以情入理的阐述,让袁某某明晰其妻子突然被要求搬离住处的困难,以及迁出户口会给其妻子和孩子带来的后续影响,如找房、生活等问题。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袁某某逐步意识到自己私自做出的决定带给母女俩的远远不只是直接的房子或金钱问题,表示愿意重新评估自己的诉求。
其后,调解员在向陆某某的遭遇表示共情的同时,也向其明确了若延迟交房要付违约金的现实,告知其若需交付违约金,最终结果也仍然是共同财产遭到损失。为避免这一非必要的损失,最好还是要先搬离住处,交房换锁,迁出户口。在此基础上,调解员会帮助陆某某从袁某某处争取一定的金钱补偿。陆某某听后,接受了这一方案。
至此,双方的紧张气氛逐渐缓解,利益冲突慢慢弥合,有了进一步调解的可能。于是,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提出最新调解方案,希望二人充分考虑过往相处的美好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各退一步。通过协商,陆某某需要在2025年5月底,也即约定交房日前,将户口迁出并搬离住处,袁某某则需要给予陆某某在迁离户口和搬离交房两方面的金钱补偿,之后由双方自行协商售房款分配事项。就此方案,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可以接受,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经过多轮磋商,双方紧张气氛逐渐缓解,利益分歧慢慢弥合。最终二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陆某某于2025年5月30日将户口迁离,户口迁出时袁某某立即支付陆某某人民币共计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整);
2、陆某某于2025年5月30日搬离,陆某某搬离时袁某某立即支付陆某某人民币共计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整);
3、双方愿意继续自行协商房款分配事项;
4、双方确认就本次纠纷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案例点评
此案是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合,常年分居,缺乏沟通导致的。本案中,一方未经共同商议,私自决定交易出售另一方正在居住的房屋,约定交房时间迫在眉睫,但另一方不愿搬离不愿迁离户口,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法律上,此房屋虽由被申请人母女俩居住,但为申请人的产权房,申请人有权进行处理。但从道德上,双方为夫妻关系,虽常年分居,但在涉及房屋交易此类大事上还是需要共同商议做出决定,尤其是对正在使用中的房屋,更是需要事先告知,让居住人能够提前准备,避免对后续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在此案中,调解员明确争议点,以双方过往的美好回忆和二人的孩子的利益为连接点,有效缓解二人之间剑拔弩张的紧张氛围,使调解工作可以进一步发展。最终,调解员基于双方的真实诉求,着手制定了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通过公正、合理的途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促进了家庭成员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最终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