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张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2025年11月21日

  案情简介

2025年某日,当事人王某因工作安排事宜与工友张某在后厨产生口角,后又转变为肢体冲突,两人均受到不同伤害。其中王某因面部受张某殴打,受伤尤为严重并被送医治疗。后来,王某自愿结束治疗期,向张某进行索赔,但两人因赔偿金问题,迟迟不能达成一致。因当事人张某有意调解,公安局便将此案委托给长宁区信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第一时间对张某和王某展开了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委托后,调解员第一时间对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查走访。据了解,张某和王某都是上海某单位的食堂员工,王某担任厨师长,而张某负责备菜,两人之前在工作上也有一点小摩擦。在冲突发生的前一天,王某考虑到节假日用餐人数会减少,为了节约成本,便叫张某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但到当天,张某还是早早到达后厨备菜,王某认为其不听安排,当即表示当天不会给张某算工钱,张某对此感到委屈和针对,强调自己是按照经理排班表上班,王某无权决定她的排班。接着两人因此产生了口角。随着愤怒不断上升,口角逐渐演变成两人的肢体冲突。

张某的指甲不小心划伤王某的脖子后,王某抡起拳头殴打张某面部,导致张某受伤严重,经医院详细检查,张某左侧鼻骨骨折,左颌面部皮下血肿,双眼少量玻璃体浑浊、玻璃体后脱离,若休息不足和恢复不当,存在不可逆的视力损害甚至失明的潜在风险。张某就医药费等事宜,向王某提起总计150000元的赔偿要求,但王某表示无力赔付。

在了解完情况后,调解员首先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为自愿进行调解,并告知了王某与张某作为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接着,调解员组织开展正式调解。

由于第一次现场调解时当事人情绪激动,调解员便对其进行了情绪上的安抚,并决定进行“背对背”调解。面对张某受到的严重伤害,调解员表示了同情,表示张某需要赔偿要求也合情合理。但调解员告诉张某,经过调查后发现,对王某来说150000元的赔偿实在无法承担,如果张某继续要求150000元的赔偿,只会让事情陷入僵局,致使赔偿金额迟迟无法拿到。不如张某退一步减少一些赔偿金额,一次性拿到赔偿金,以便继续进行后续治疗。其次,调解员针对上海已有的相似案例,指出150000元的赔偿金额确实过高,降低一些赔偿金额也是更加符合实际。

面对王某,调解员则主要从法理的角度出发与他进行沟通。首先,调解员指出,的确是王某用拳头殴打张某面部导致张某面部受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王某对张某被伤害这一事实确有责任在身,应当赔偿张某。

随后,调解员又指出,王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到达了刑事处理的范围,若双方调解不成,王某则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不仅对王某以后的生活和就业带来麻烦,还会对下一代造成影响。王某听后表示认同调解员的说法,表示自己也非常想取得张某的谅解,但自己的积蓄实在不多,他认为最多能给到张某的只有50000元。而见王某态度缓和,调解员立即提出在下一次调解时,让王某向张某主动道歉,让对方看到自己的诚意,为日后赔偿金额的周旋提供余地

至于赔偿金的问题,虽然王某给出的最高50000元赔款和张某要求的150000元中间有太大差距。但即便面对这种难题,调解员并不气馁。考虑到双方目前情绪均已稳定,而且均有调解意愿,调解员将二人聚集到一起,再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现场,王某首先按调解员说的,主动向张某道歉,而张某见对方意识到错误,也当场表示愿意接受对方的道歉。

眼见双方态度均有所缓和,调解员抓紧机会,打出“感情牌”,将两人多年的工友情作为切入点,指出二人也熟识多年,以后也是同事,不应当把关系弄僵。同时,调解员也让两人考虑彼此都是上海打工人,且各自都要撑起家庭,并着重指出此事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会对后代产生影响,希望二人将心比心。调解员指出,大家都不容易,希望两人都能互相理解,各退一步,促成协议达成。

调解员积极做双方当事人中间的搭线人,极力促成两人达成一致。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各退一步,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张某80000元,张某表示同意不追究王某的任何相关责任。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都理解了彼此,表示愿意各退一步,自愿达成协议:

1. 王某当场向张某作出口头道歉,并于2025年5月4日,当场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张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整。

2. 张某接受王某的道歉,同意不追究王某的任何相关责任,也不发生有诋毁对方的言语和行为,自愿结束治疗期,未来的后续治疗与王某无关。


调解心得

本次调解张某与王某的激烈冲突,深刻体现了“情、理、法”三者有机融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关键作用。这不仅是一次具体纠纷的平息,更生动展现了调解技能的核心精髓。

在调解的过程中,要立足事实与责任。调解员首先明确指出王某殴打张某行为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是不可逃避的法律责任,让当事人清晰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和承担医药费的义务。接着指出可能的刑事风险,从法律的角度促其正视后果。

在调解的过程中,又要体恤伤情与困境。在明确法律责任的同时,调解员并未忽视冲突的另一面,即受害者的痛苦与困难。调解员充分理解张某伤情严重性及治疗急需,让当事人感受到被理解和被尊重,这种温暖的关怀,有效缓解了张某的对抗情绪,也为引导其理性思考解决方案创造了情感空间。调解员适时引导张某,让客观考量王某实际偿付能力,避免让案件陷入僵局。

同时在调解的过程中,要唤起共情与务实。当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仍存在分歧时,调解员巧妙运用了情感共鸣的策略,以“同是异乡打工人”的艰辛唤起双方互谅,引导双方跳出单纯的对立视角,尝试理解对方处境的难处。并进一步分析指出,僵局对双方无益,推动双方务实妥协。

最终,正是在这法理为纲,情理为络,务实为归的融合下。张某与王某放下了激烈对抗,达成了调解协议。这充分证明,唯有情、理、法三者协同发力,才能有效疏导激烈情绪,穿透矛盾迷雾,最终实现定分止争的调解目标,才能维护好社会稳定。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展现了人民调解这一便民性、亲和性、和谐性和低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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