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与某公司劳动纠纷调解案
2025年11月21日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日,吕某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服务员/厨房岗位的工作,劳动合同签至2024年9月某日止,约定月基本工资2800元。2023年9月某日,吕某某岗位调整为厨房炸台岗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9月某日止,约定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0元。2024年7月某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某公司未结清吕某某加班工资。
吕某某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上海市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对本案进行调解。吕某某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2023年9月某日至2024年7月某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000元。
调解过程
案件进入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具有调解基础,委托上海市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在上海市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受理本案后,人民调解员首先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详细审查,调解员首先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为自愿进行调解,并告知了吕某某与某公司作为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案情陈述与本案诉求。调解员分别与吕某某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进行了单独沟通,以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
吕某某明确表示,其在职期间多次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但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调解员根据吕某某提供的打卡记录表和工资条,确定了吕某某确实在2021年9月7某日至2024年7月某日期间,于共有8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公司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吕某某表示,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主张某公司支付2023年9月某日至2024年7月某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000元。
某公司则对吕某某的主张提出异议。某公司主张,调整后的7500元月薪已经综合考虑了加班因素,实质上包含了固定加班工资,因此认为自己不应再额外支付加班费。此外,公司认为吕某某主张的部分加班时间距离仲裁申请已超过1年,不应予以支持。
人民调解员在受理案件后,首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重点核实了吕某某提供的打卡记录表与某公司的工资支付记录。调解员指出,打卡记录表作为客观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吕某某的加班事实,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和工资承担举证责任。针对某公司提出的“工资已包含固定加班工资”的抗辩,调解员明确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加班工资必须单独计算并支付,不能以“打包”形式包含在正常工资中,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法定标准。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了法律风险与利弊。对于吕某某,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调解员告知吕某某,其主张的15,000元加班费与法定计算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建议其根据实际加班天数和法定基数重新核算金额。
对于某公司,调解员则向其强调未及时支付加班费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的行政处罚、劳动争议败诉风险及企业声誉损失。调解员还特别说明,经计算,吕某某的主张均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提出,因此未超过仲裁时效。
经过多轮协商,调解员提出了支付金额为3290元(税费后)的加班费方案,并要求某公司立即支付以缓解吕某某资金压力。同时,调解员引导双方就其他潜在争议达成解决方案。吕某某同意放弃该案其他请求,避免后续纠纷。在调解员的专业指导和耐心协调下,双方逐步缩小分歧,最终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为后续调解协议的签署奠定了基础。整个调解过程充分体现了调解员在厘清事实、释明法律和平衡利益方面的关键作用,通过灵活运用调解技巧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调解结果
经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公司于调解协议书签署后,立即支付吕某某2021年9月某日至2024年7月某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290元(税费后)。
2.吕某某放弃该案其他请求。
调解心得
在该劳动争议调解中,“立即支付”成为了化解矛盾的关键突破口。相较于
分期支付或拖延履行,立即兑现更具诚意,易获得劳动者认可。调解员借此引导双方聚焦具体金额,弱化对立情绪,转化争议,从而快速使双方达成协议。
对劳动者而言,维权的周期长、成本高是普遍痛点。若用人单位承诺立即支付加班费,吕某某可快速获得经济补偿,避免陷入漫长的仲裁或诉讼程序。尤其对于基层劳动者,这笔款项可能关乎家庭生计,及时兑现能缓解其经济压力,减少维权带来的精神负担。同时,立即支付也体现了企业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有助于修复双方信任关系,为未来可能产生的劳动关系留存余地。
对企业来说,立即支付虽需短期资金支出,但能避免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一方面,可以终止纠纷的扩大,防止因仲裁或诉讼导致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能维护企业声誉,避免负面舆论影响团队稳定或客户合作。此外,在调解中主动履行义务的表现,可促成调解书中一次性了结的协议,避免劳动者后续提起其他潜在诉求,降低长期风险。
“立即支付”在该调解中显著提升了调解成功率。这一方式不仅高效解决纠纷,更能实现吕某某、某公司及社会的多方共赢,具有深远的实践价值和教育意义。
该调解案例具有广泛示范效应。其一,警示企业必须规范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报酬,否则将面临更高的法律与经济成本;其二,鼓励劳动者理性维权,通过调解等非诉途径高效解决问题;其三,彰显“诚信履约”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每一次成功的调解,都是对法治精神与契约文化的一次生动普及。
一个成功的调解可以定分止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往往促成一次成功的调解,除了要懂法律,还要有耐心和技巧。专业的调解力量介入后,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再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逐一释法明理,有技巧有耐心地对当事人加以疏导,最终通过此案促成了矛盾纠纷的化解,并且充分展现了人民调解这一便民性、亲和性、和谐性和低耗性。调解不仅是纠纷解决机制,更是社会矛盾的缓冲带。唯有劳资双方在规则框架内互谅互让,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