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高某某侵权损害纠纷调解案


2025年11月21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是邻里关系,高某某养有一宠物犬。近期,高某某在小区内散步遛狗时未牵绳,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管理义务,导致宠物犬咬伤路过的陈某某。双方就咬伤而产生的治疗费用意见不一、多次争吵,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快速破除僵局,有效解决纠纷,陈某某申请某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案件后,调解员立即约见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背景。见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调解员便首先在谈话中安抚他们的情绪。对于本次引发纠纷的事由,陈某某表示,自己正常走在路上,却无故被突然出现的狗咬伤,且狗主人高某某不愿给予赔偿,也不愿道歉,对此她是感到又愤怒又委屈。另一方当事人高某某则对此不以为然,提出遛狗不牵绳的现象多得是,认为这次咬伤陈某某只是个意外,自己并没有错,所以不愿道歉,也不愿赔偿后续医疗费用。

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矛盾纠纷的叙述之后,便由调解员作为主导,对本纠纷开展正式调解。调解员首先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为自愿进行调解,并告知了陈某某与高某某作为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正式进入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听取高某某陈述后,清晰意识到高某某法律意识的缺失,于是首先对高某某进行了普法。调解员指出,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由此可知,高某某作为养犬人,本就具有遛狗拴绳的义务,其不能以“别人未拴绳”为由而逃避自己的义务。同时,调解员还告知高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纠纷中,造成宠物狗咬人的根本原因是高某某遛狗不拴绳,未对宠物犬采取安全措施,使得宠物犬在小区范围内能够自由活动,导致其最终咬伤了陈某某,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某某闻言,态度稍有松动,但又提出自己无法承担陈某某提出的全部赔偿费用。陈某某闻言,情绪也较为激动。调解员根据之前与陈某某的沟通,意识到陈某某此时情绪激动,更多是因为高某某之前的强硬态度,如果可以使高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道歉,也许可以平复陈某某情绪,并使其也作出适当让步。

于是,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调解模式。对于高某某,调解员继续进行循循善诱,告知高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如今高某某未能文明养犬在先,导致了陈某某的受伤,应当将心比心,意识到陈某某所受到的伤害。更何况大家同住一个小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高某某若可主动道歉,也可以缓和邻里关系,避免日后因情绪积压而再导致矛盾。

面对陈某某,调解员首先对陈某某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安抚了陈某某的情绪,然后再从“情理”角度劝说陈某某。虽然陈某某作为无辜的受害者,但在进行索赔时也应当适当考虑高某某的情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看,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但高某某确实年事已高,过高的赔偿要求对其也是力不从心,希望陈某某能够稍微退步。再者而言,双方毕竟还有一层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里关系,应当避免关系僵化。

在与双方当事人各自谈话后,高某某与陈某某的态度均有所软化。见状,调解员再次将二人召集在一道,进行“面对面”调解。在本次调解中,高某某主动提出要向陈某某道歉,极大程度地缓和了陈某某的情绪,使陈某某在接受道歉后,也同意了对于赔偿金额作出适当让步。见双方都产生了较强的和解意愿,调解员忙趁热打铁,向双方当事人援引类似案件的处理,引导其换位思考,并再次从“情理”出发,呼吁双方以解决问题为首要出发点,相互理解,相互体谅。

最终,在调解员不懈的释法明理和耐心的劝说下,高某某认识到自己在管理宠物犬上存在疏忽,是导致此起伤害事故发生的根源,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在高某某的道歉下,陈某某念在他年事已大,法律意识淡薄,表示谅解。之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一起重算了赔偿金额,最终确定由高某某担负陈某某后续的全部医疗费用,陈某某不再要求其它费用赔偿。双方均表示接受此调解方案,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约定由高某某向陈某某就此咬伤事件道歉并承担后续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陈某某不再主张其它赔偿,邻里间今后和睦相处。


调解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得益于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而被妥善化解,在解决赔偿费争议的同时,也修复了邻里关系。本案中,调解员以“稳情绪、明法理、促和解”为策略,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诉求,在有效解决矛盾的同时,修复邻里关系,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法律是底线,文明是习惯。一根牵引绳,系住的是责任,更是邻里情。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跃升,人们开始追求精神世界的高质量生活,宠物逐渐成为对抗孤独、治疗焦虑的“情感刚需”。遛狗不拴绳的行为若导致他人受伤,主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更会让无辜者承受痛苦。该行为反映的是部分养犬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侥幸心理,看似给宠物自由,实则潜藏巨大风险。近期因未牵绳导致的犬只扑人、咬伤事件频发,轻则惊吓路人,重则引发纠纷甚至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携犬出户必须系牵引带,若因管理不当致人损害,饲养人需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

一根牵引绳不仅是法律红线,更是文明标尺。大型犬可能失控冲撞,小型犬也可能受惊窜逃,突发声响、车辆经过等意外极易触发动物本能。而一根牵引绳,既能防止犬只扑咬、冲撞老人儿童,也能避免爱犬误食有毒物品或走失。小区是儿童、老人聚集区域,养宠人的一次“放手”,就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伤害。本案的纠纷即是因养狗不拴绳而引起,各位养宠人应当以此为鉴,公共安全需要共同维护,应通过文明养犬体现公民素养,携手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避免为他人的生活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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