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赵某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


2025年11月21日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插画师周某发现其原创设计且已登记版权的服装图案,被某电商平台商户赵某擅自印制销售。在固定侵权证据后,周某向法院起诉,在要求停止侵权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了1万元的索赔。对此,赵某辩称商品系采购自上游厂家,其本人对侵权不知情且利润微薄,对周某所要求的赔偿金额提出了异议。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案件一时陷入僵局。长宁区商事调解组织受法院委派介入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委派后,调解员第一时间对两位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经查,赵某为一位经营小微网店的创业者,其商品均系从上游厂家采购,销售利润不足千元,确实难以承担高额赔偿。周某则为一青年插画师,该服装图案为其耗时数月创作,且经过调解员仔细、全面的检查与核实后,可以明确地判定,周某所进行的著作权登记手续完备、流程合规,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在掌握了纠纷当事人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正式调解。调解员首先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为自愿进行调解,并告知了周某与赵某作为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案情陈述与本案诉求。

在调解现场,赵某反复强调自己只是一个从上游拿货的小卖家,不懂图案是否有版权的问题。面对赵某的法律知识缺失,调解员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普法。调解员首先指出,周某具有合法有效的著作权登记手续,其对该服装图案享有著作权。而赵某所售卖的服装上的图案经过详细比对和严谨查证,确定无疑就是周某的设计图案。其在未经周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图案盈利,已经构成侵权。赵某的这种行为,实实在在地对周某的版权造成了侵害,具体来说,就是侵犯了周某复制其作品以及销售其作品的相关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赵某作为在网络平台上从事商品销售活动的人,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不应有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而在本案中,由于赵某已经切实侵犯了周某的知识产权,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由此可见,即便赵某声称自己不是故意售卖侵权产品,也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应对周某在维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项费用进行赔偿,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等等。

赵某在听过调解员耐心的普法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对周某进行了赔礼道歉,但是仍然表明自己手头拮据,无法满足周某的赔偿要求。二者诉求悬殊,调解一时陷入困境。

见状,调解员灵活转变了调解方式,采用 “背对背” 的策略开展双向疏导工作。面对著作权人周某,调解员侧重于从“情理”出发进行劝说。调解员给周某详细展示了赵某作为小微商户的实际经营数据,为其真实反映赵某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如资金紧张、客源不稳定等困境。同时,调解员也着重强调了赵某在发现侵权问题后所采取的积极措施,比如主动下架侵权商品、积极配合周某追溯侵权商品的上游源头等。调解员指出,赵某这种正面的态度和行动非常值得肯定,希望周某看在赵某的诚意上,也能在调解金额上作出一定让步。见周某态度软化,调解员趁热打铁,引导周某去理解“及时止损优于单纯惩罚”的务实处理理念,告知周某与其一味地追求对赵某的惩罚,不如考虑如何及时止住损失,在对方可承担的范围内尽快实现赔偿,让双方都能从这个纠纷中尽快解脱出来,实现双赢。

在面对赵某时,调解员再次认真地向赵某进行了法律释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着重强调了侵权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同时,调解员还深入剖析了如果赵某拒不接受调解,可能会面临的更高诉讼成本以及信誉风险。调解员指出,诉讼成本就像一个无底洞,会让赵某在经济上承受更大的压力;而信誉风险则像一块污点,会严重影响赵某在市场上的形象和声誉,对其未来继续经营有极大的影响。通过这些分析,调解员为赵某树立了“先获得授权后再使用”的合规经营意识,并让他的态度进一步软化,表示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周某进行赔偿。。

此外,调解员并没有将纠纷局限在终端销售者赵某与著作权人周某之间。为了彻底从源头解决侵权问题,调解员积极引导赵某提供完整的进货凭证以及生产厂家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调解员将追责链条有效地延伸至了侵权产品的生产端,此举不仅大大获得了著作权人周某的信任,使其表明愿意在赔偿金额上让步的意愿,更从源头上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双方态度均发生软化后,调解员引导周某和赵某再次坐到一处,进行面对面调解。在此次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就纠纷事件再进行商议。最终,经过多轮反复磋商,双方以 “止损优先、适度补偿” 为基本原则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赵某郑重承诺立即下架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商品,且保证今后永不销售任何侵犯周某著作权的产品。

2、赵某向周某支付 6000 元赔偿款(该款项已包含周某为维权支出的合理成本)。

3、双方于协议签订当日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在化解新型知识产权纠纷时,既要坚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创新的刚性底线,又要柔性考量小微经营者实际履约能力。本案中,6000元的赔偿并非简单折中,而是综合侵权后果、主观过错、止损效率与当事人境遇后的平衡之策,让法律惩戒兼具修复温度。 同时,在处理纠纷时,调解员要突破“就案办案”的局限,通过引导被告披露上游信息,将治理焦点从终端销售转向源头生产,为权利人后续维权提供关键线索,真正实现“斩草除根”式的纠纷化解效果。

此外,在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过程中,对权利人要高效调解,避免漫长诉讼损耗,守护创作热情;对经营者要低成本纠正经营疏失,植入“授权-销售”合规基因;对社会生态要以个案“小切口”疏通版权保护“全链条”,为构建“原创受尊重、流通守规则”的健康市场注入法治动能。  

这起纠纷的成功化解,彰显了调解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独特价值——它不仅是定分止争的“解压阀”,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当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在调解中交融,权利的尊严与谋生的艰辛得以共通,方能织就一张有温度、有力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网,让创新之火长明,让创业之路坦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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