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6日


     为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本单位财务收支,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有关地方性财政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支付、公务卡结报、转账结算等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妥善保管现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不得将公款擅自借与他人和挪作他用,不得白条抵库。

2、严格按制度办事,做到收支有据,原始凭证有经手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有用途说明。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定期与财政、银行对账,做到账实相符,按月编制现金、银行出纳报告单。

4、及时申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做好单位财产物资、财政票据的登记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按照核定的部门预算执行。

2、负责本核算组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做好凭证的复核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齐全、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表的编报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完整;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3、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并根据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定期与银行、财政对账,编制对账单。

4、按规定负责整理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5、负责做好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往来款项的清理回收及票据管理工作。

6、做好各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收入管理制度

1、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主要收入。

2、所有的财政拨款收入集中进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最终付款由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

3、财政拨款收入的管理。要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4、其他收入包括:区级相关部门往来款、市红会工作经费等。

四、支出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

1、钱账分管。现金的收付、结算、审核、登记等工作,不得由出纳一人兼管,应单独设置现金出纳岗位,由出纳负责现金收付工作,并登记现金账,会计和出纳分开;实行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现金必须放入保险箱内,出纳员要随身携带保险箱钥匙,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

2、遵守现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用途使用现金。日常现金报销单笔限额在1000元以内,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

3、遵守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按照银行审批、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备用金,超过限额的应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平时一般控制在3000以内,月底现金结算后余额不能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及时解缴银行(零余额账户不可现金缴存)。

4、现金收支业务必须根据合法凭证办理,外来凭证严格按照七要素,凡不符合七要素要求的,不得报销、进账,自制凭证也写明内容及制单人,审核人。不得以借条抵现金入账,收到现金后,都应当开给对方收款收据。

5、不得坐支现金。收到的现金,应于规定的时间内送存单位专户(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可现金缴存);需要支付现金时,应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的收入中直接支付。

6、如实反映现金库存情况,收付现金要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以借据或白条抵库,月末对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核对。

(二)支票管理

8、领用支票须填写申请单,注明用途、金额,经科室负责人初审,报常务副会长批准后方可在出纳处领取支票,出纳将填写好日期、金额、用途、印鉴的支票交由领用人。

9、支票遗失,出纳员应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三)银行存款管理

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银行开户或变更均经区财政局批准,然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流程进行开户或变更。

13、银行存款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14、各种收支款项的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的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明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15、月末要与银行对账,如有不符的金额要逐笔与银行核对清楚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6、银行印签由两人分开、分别管理,要签发支票时必须写明用途、单位,或者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四)公务卡管理

17、公务卡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当本单位发生人员新增、调动、退休等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申领、调整和注销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

18、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最迟在到期还款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到本单位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个人资信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19、公务卡结算方式用于公务消费的使用范围是:本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优选使用公务卡结算。

20、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本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五、内部控制制度

1、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2、 实行原始凭证先审核后审批制度。

3、严格执行会计凭证复核制度,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办公室主任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方为有效。

4、会计对原始凭证的齐全性合法有效性进行复核并及时登账。

5、严格执行印鉴和支票分开保管制度,各单位的支票和印鉴不得为同一人保管。

6、实行票据领用登记制度。实行专人负责领用,办理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7、凡单笔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经办公会议议决,由常务副会长签署; 2万元以下的,经常务副会长同意,由相关条线具体经办。

8、在购置社区红十字服务站设备、购买新春期间“千万人帮万家”数量较大的慰问品时,建立招投标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确保规范、公开、公正、公平。

六、预算管理制度

1、强化预算约束。根据《预算法》的要求,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经人大批准的预算科目、项目和金额执行,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坚决杜绝支出行为的随意性。

2、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编制预算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努力实现综合财政收支平衡。

3、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科学合理地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高支付申请。

4、强化预算监督,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中办发{2014}13号)精神,将“三公”经费支出控制在年初预算批复的规模内,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5、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能挪作他用,不能随意改变项目内容和扩大使用范围。

七、政府采购制度

1、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2、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政府采购领域实现政务公开。

3、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项目金额20万以上(包含20万)的项目由区财政局纳入市政府采购平台,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予以实施;未纳入市政府采购平台的,按以下办法实施:

(1)项目金额<5万元,由相关条线(人员)负责选择供应商。

(2)5万元≤项目金额<20万元,由相关负责条线(人员)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比价、询价等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

4、政府采购应编制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执行。

5、任何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办公室负责受理,汇报上级部门。

6、实施采购活动的各项资料应归集、整理和保管后交档案人员,并将一份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作为支付依据,随同会计凭证存档保管。

八、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或单价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是批量较大的同类财产,须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2、实行固定资产卡签管理制度。财产按规定登记贴签并定期核对,每项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并贴上标签编号。

3实行财产物资定期清查制度,由财务人员会同办公室负责实施。每年至少核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

4、资产报损、报废。其中单件金额5万元(含)或批量金额10万元(含)以下,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核销,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单件金额5万元或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上,经行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予以核销。

5财务人员应及时对准予核销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物资保管员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卡片的核销和调整工作,并同时更新固定资产软件系统的相关信息。

6、因个人原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坏、遗失、被盗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使用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要求使用人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经济损失。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并定期对数据信息进行备份。

3、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移交和销毁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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