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暂行)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长宁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主管本会信息工作,办公室主任协管,各条线在完成信息发布审批表须经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三条  办公室是本会信息公开管理的职能条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本区红十字会系统及相关部门信息的收集;

(二)负责信息的整理、编辑、更新、发布;

(三)负责信息公开的联络、协调及发布。

第四条  各条线是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提供在履行职能中形成的可公开的信息材料;

(二)负责提供相关栏目信息的更新资料;

(三)回答公众提出的与条线相关的问题(网站、微信、微博、12345市民诉求)。

第五条  各条线分管领导是本条线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稿源和对本条线公开发布信息准确性审核的重要责任。各条线负责同志负责本条线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办公室的传递。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级红十字会的基本情况;

(二)各级红十字会最新活动信息;

(三)红十字法律法规以及与红十字工作相关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

(四)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相关资料;

(五)有关备灾救灾、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捐赠工作的介绍及工作动态;

(六)有关志愿服务、遗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介绍及工作动态;

(七)有关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动态介绍;

(八)有关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相关政策和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开信息的质量: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防止以偏概全;

(二)力求内容真实、完整,事例、数据准确无误;

(三)报道性材料,要求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要素齐全,言简意赅。专题性材料,要求主题鲜明,观点清晰,论据详实。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途径有长宁区红十字会官方微博、长宁区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第九条  报送的公开信息材料须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本一并递交。活动信息有照片或视频材料的应一并递交,并注明标题。

第十条  信息的形成、审核、发布或报送,要求及时、准确、高效。各条线一般应在事发的二天内形成信息材料;重大事件、应急事件应在当天形成信息材料,当天或次日完成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实行条线负责人、分管领导、党组书记逐级审核。各条线信息材料,经条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包括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本),再交至党组书记签字审核,最后汇总区红十字会办公室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宜公开的信息:

(一)尚在讨论、制订中的方案、规定、意见;

(二)本会机关涉及内部的人事、财务信息;

(三)尚在处理中的事件;

(四)未经工作对象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五)其他不宜公开或涉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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