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6日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红会实际,制定本规程。

1、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行为,适用本规程。

2、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政府采购领域实现政务公开。

3、按照审批权限审定采购项目、组织采购、验收货物、办理结算、资料归档。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项目金额20万以上(包含20万)的项目由区财政局纳入市政府采购平台,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予以实施;未纳入市政府采购平台的,按以下办法实施:

(1)项目金额<5万元,由相关条线(人员)负责选择供应商。

(2)5万元≤项目金额<20万元,由相关负责条线(人员)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比价、询价等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4、政府采购应编制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执行。

5、任何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办公室负责受理,汇报上级部门。

6、实施采购活动的各项资料应归集、整理和保管后交档案人员,并将一份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作为支付依据,随同会计凭证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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