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6日

第一条  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开展社会救助等人道主义工作筹集资金,以利于为群众解难,为政府分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特设立“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基金”的捐款以自愿为原则,使用“基金”时,将尊重捐款者意愿。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捐款。

     二、各国际组织、友好团体、单位、友好人士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捐款。

     三、 社会各界捐物,由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义卖收入。

     四、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为其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其它符合本“基金”宗旨的捐助。

     第四条  “基金”用途

     一、对本地区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受难者和伤病人员进行救助。

     二、为减轻人们因各种因素所造成的苦难,在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等方面开展的人道主义社会服务。

     三、 根据捐赠者意愿而指定有关人道救助项目。

     四、促进本市红十字事业发展。

     五、开展“基金”募集工作的宣传、办公等费用(在“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

     六、表彰和奖励在各项红十字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红十字组织、优秀红十字工作者、会员和志愿工作者。

     第五条  凡捐款人民币壹仟元及以上者,均发给“基金荣誉证书”;凡捐款人民币壹万元及以上者,均授予“基金银牌”;凡捐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及以上者,在“基金”捐款纪念碑上落款留念;凡捐款人民币伍拾万元及以上者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举行专门捐款仪式,并授予本会荣誉称号。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一、企业单位捐款在在营业外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捐款在自有资金中支出。

     三、社会团体单位捐款在自有资金中支出。

     四、个人捐款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以接受遗产部分捐款,捐款额免交遗产税。如捐款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及以上者、可免交遗产税。

     第七条  “基金”设立专门帐户,独立的会计制度、对资金物资的收支和使用进行核算管理,并向理事会提出相应的报告。本“基金”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监督、审查。

     第八条  在上海市红十字会理事会下设上海市红十字会基金工作委员会,对“基金”筹集、使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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