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件标题:反对加装电梯意见书
  • 内容:领导您好: 本人系上海市长宁区(政宁小区)延安西路489弄2号楼4楼05单元业主。现,实名反对延安西路489弄2号楼加装电梯。该小区系具备完备合法国有土地转让手续的商品房小区,全体业主系自主选择、自愿购买延安西路489弄各单位商品住房,无论一手二手买入,均已事先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充分知情,对开发商原始设计规划充分认可。 本人认为,我有要求维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原始状况的合法权力,延安西路489弄2号部分业主无权以老人、儿童、残疾人上下楼梯不便要求在489弄2号楼新增建筑物电梯。我家也有近70岁的老人,同样反对加装电梯!!部分业主如出现当初未曾预料的使用电梯需求,应像当时购买本小区住房一样,通过市场手段重新选择自己需要的物业。 民法典第278条表决加装电梯,也受其他条款约束,例如民法典第280条,以及293~296条安全、环境等因素约束;还要遵循法律法定程序。 首先:上海市长宁区(政宁小区)延安西路489弄2号系多层带住宅,南汪居委会主任协同加梯公司及楼栋内三位住户(6楼2位/5楼1位)牵头组织加装电梯,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征询需符合民法典双2/3以上参与表决,双3/4以上同意。 其次:根据沪建房管联749号文件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划要求,建筑条件,消防安全,小区环境等进行可行性评估,通过有法律效力的安全评估才适合加装电梯。 1. 按照一网通办系统上的红绿黄加梯可行性评估(可加,较难加,不可加梯)延安西路489弄2号楼属于C级不可加梯。 2. 按照房管局小程序梯小二查询也显示:延安西路489弄2号楼属于C级不可加梯 3. 但在加梯征询中,该信息全部被隐瞒,甚至连牵头人(包括居委会主任、加梯公司、及本楼栋三位业主)对上述事宜表示完全不知晓,就开启并完成了征询意见。 (他们的操作流程是:由住户敲门,要求在告知加梯事项的单子上签名,并口述只是告知有加梯一项事宜。之后由加梯公司在1楼半暗戳戳的墙壁上贴了一次开会通知,据参会业主说现场只有5-6人与会。等本人接到电话的时候,已有部分业主在征询单上署名,而征询单也是后续在居委会现场看到的,才得知该事项实际已经开启了征询模式。) 上述操作流程已违反并颠倒了先后程序,先要具备可行性,评估可行性置于达成共识之前,拿出设计方案,才能征求意见,通过表决。 4. 随后,在本次征询意见电话中,南汪居委会主任明确表示:只要本楼栋内2/3业主同意便即可加装,无需反对业主同意。后续在居委会现场,该主任也出示了签字征询名单(但无其他有效证件可以证明业主签字真伪)。且于谈话中不难分辨,只要签了字,理论上就是业主,无其他有效证件可以证明业主身份(如:房产证、身份证、委托书),故本人有权怀疑该征询单有伪造签名嫌疑。且该事项未在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征询记录,不符合法律法规。 5. 还向居委会主任提到:489弄2号楼下消防通道常年堵塞,通道狭窄,住户车辆(靠两侧停满)及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一旦加梯,必导致原有地面停车位更加紧张,消防通道全部堵死的隐患。该主任回复:消防通道无所谓。社区在推行加梯工作时,否认小区内有消防通道的事实。故,该回复是否符合前期条件中的消防安全一项? 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否应考虑7度设防水平地震荷载状况。实际上,上海2000年前的住宅原来是6度设防,或不设防(89年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前6度都不设防)。且目前上海等地加装电梯,基本仅鉴定评估楼梯间,不做完整楼栋安全鉴定,更不做抗震鉴定,更未入户检测。 加梯作业凿除圈梁外墙,外窗,在承重墙上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对抗震性能及防火性能影响较大。预应力空心板砖混结构不抗震防震,很难通过抗震鉴定。所以不符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也不符合上海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鉴定与禁止条款。 另,根据沪建城管联〔2023〕4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为有效遏制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和装修从业人员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以下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加梯属政府大力推行事项,作为普通百姓来说,本应予以支持及理解,实则因为该加梯项目主体责任不明,且属民事行为,该单元属本人唯一住房,上有老下有小,一旦因加梯使房屋变为危房,无明确主体责任人来对日后因加梯可能产生的各项意外事故负责! 如本栋必须要强制安装电梯,则在此申明:本人及家人均对于延安西路489弄2号楼新建电梯事宜从始至终均持坚决反对态度!!因此,本人及家人均不在主体责任人之列。故:1.由新建电梯所增加的物业费部分不属本单元支付范畴内,故不予支付,只按原有步梯房物业费标价支付。2.本人及家人对新建电梯所需平摊的电费、维修费、维保费、保险费、再次更换电梯的安装费,均不予支付。3.本人及家人对新建电梯产生的意外事故均不予负责(包括:任何人员伤亡,电梯倒塌,房屋开裂等)。 业主行使权力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人坚决反对延安西路489弄2号楼部分业主,损害我的合法物权,坚决反对该楼栋进行新建外挂电梯工程,要求保持原样。望领导三思!!明鉴!!!
  • 提交时间: 2024-07-30 15: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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