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捷同志您好:上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除抢修、抢险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取得证明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夜间施工时间段为当日22:00-次日6:00
你提出的双休日是否能施工,未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