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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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另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条(主动公开范围) 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行政机关还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二)农村综合帮扶、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本医疗卫生、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

    (三)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及其动态调整信息;

    (四)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标准;

    (五)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六)政府实事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信息;

    (七)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应予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八)直接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依据的信息;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