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问卷调查表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1日

您好!感谢参与《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采用无记名的方式,所有答案只用于统计分析,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和真实想法填答。您的支持是我们进一步完善本“管理办法”的最大动力,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征集时间: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便民政策解读:

一、《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要求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挪用土地出让收入,强调土地成本核算的透明性和规范性。这一政策导向为地方制定成本认定细则提供了顶层设计依据。

2025年自然资源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进一步细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要求,提出“动态更新储备机构名录”和“强化成本审核”,推动地方建立科学化、标准化的成本认定机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核算成本开支,并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成本审核机制。

为做好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依据以上文件的指导思想,依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提出“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并明确了对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资金管理、监管责任等环节的要求。

依据以上通知,结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答: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成本,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等行为,由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的费用以及对上述土地进行管理、保护和基础性开发所发生的费用。本办法的适用于长宁区范围内土地储备成本的认定。

 

四、《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明确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的依据、定义、机构、开支范围及涉及的其他费用,对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五、《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有效期拟定为5年。

1. 您的性别?
2. 您的年龄?
3. 您对长宁区当前土地储备成本管理机制的总体评价?
4. 您对“管理办法”实施的整体态度?
5. 您认为“项目投资估算报告”应如何优化?
6. 您认为“项目决算”环节最需改进的是?
7. 您认为政策执行中需优先完善的配套措施是?
8. 您对“管理办法”的整体建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