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政策解读:
一、《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要求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挪用土地出让收入,强调土地成本核算的透明性和规范性。这一政策导向为地方制定成本认定细则提供了顶层设计依据。
2025年自然资源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进一步细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要求,提出“动态更新储备机构名录”和“强化成本审核”,推动地方建立科学化、标准化的成本认定机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核算成本开支,并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成本审核机制。
为做好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依据以上文件的指导思想,依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提出“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并明确了对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资金管理、监管责任等环节的要求。
依据以上通知,结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答: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成本,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等行为,由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的费用以及对上述土地进行管理、保护和基础性开发所发生的费用。本办法的适用于长宁区范围内土地储备成本的认定。
四、《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明确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的依据、定义、机构、开支范围及涉及的其他费用,对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五、《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长宁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管理办法(草案)》有效期拟定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