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问卷调查表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1日

您好!感谢参与《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采用无记名的方式,所有答案只用于统计分析,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和真实想法填答。您的支持是我们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政策的最大动力,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征集时间: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便民政策解读:

一、《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强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上海市2024年施行的《上海市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土地开发与利用提出明确的环境约束。

为进一步衔接上级政策要求,细化闲置土地处置机制,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完善未实施项目的全周期管理制度,同时响应环境保护要求,为上海建设“生态之城”提供区级制度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制定《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

 

二、《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出,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对土地开发和利用进行了环境维度的刚性约束。《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破解土地资源低效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同时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答:适用于长宁区范围内所有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或者已完成储备,尚未按照规划供应实施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管理。

 

四、《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修订后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明确各类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管理责任部门,对管理制度、管理流程、人员设置等内容进行规范,充分考虑各类未实施建设项目的土地的管理情况,确定对工程项目、临时利用等情况的管理规范。

 

五、《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修订后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长宁区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办法(草案)》修订后有效期拟定为5年。

1. 您的性别?
2. 您的年龄?
3. 您对长宁区当前未实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现状的总体评价是?
4. 您认为“管理责任部门日常巡查”应加强哪些内容?
5. 您认为临时利用土地的费用标准应如何制定?
6. 您认为政策执行中需优先完善的配套措施?
7. 您对《管理办法》的整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