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公安机关按照此规定拖移违停车辆无可厚非,但是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拖移违停车辆的前提条件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驾驶人在现场的情况下,极少会发生其拒绝立即驶离的情况,所以拖移更多发生在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情形下。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仅按照规定将违停车辆拖移走,但却未能“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返回时,发现自己的机动车“不翼而飞”,但又不知道机动车是被盗还是被公安机关拖移,如果是被公安机关拖移,又被拖移至何处。本人周围的沪牌车主就碰到过类似情况,最终车主万般无奈之下只能选择报打“110”来确认其机动车到底是被盗了还是因为违停被拖移走了,而且在得知车辆是因为违停被拖移后,还得再向交警部门查询机动车拖移后停放地点。
由此可见由于未能“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一方面来说对城市管理造成了影响,“110”电话是报警电话,处理的都是各类刑事、治安案件以及群众突遇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时的求助,而不是查询电话,车主因为车辆违停被拖移后未能及时告知导致最后只能通过报打“110”查询确认,这势必就占用了“110”报警电话的资源,可能导致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众无法及时获得救助。另一方面对机动车主来说,对其机动车被拖移,其应当具有知情权,而且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更应当顺应“互联网+”的时代潮流,不仅要告知,而且查询和告知应当快速便捷。
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拖移违停车辆“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机动车违停被拖移后不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虽然事小,但不符合城市精细化管理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二、工作建议
从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和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从沪牌车辆违停拖移告知入手,为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以及避免因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占用“110”等社会公共资源的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参考电子经查抓拍违章进行告知的方法及时对违停拖移沪牌车主进行合理告知。目前由电子经查抓拍的违章行为可由公安交警部门系统平台在10分钟后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由此可知所有沪牌车辆在交通管理部门数据库内应该都有登记的联系方式,因此机动车违停拖移告知也可以参考该方法,在拖移后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平台及时进行短信告知机动车主其车辆因为违停已被拖移,现停放于何处,并可一并告知车主可尽快前往何处处理该违章行为。
2、增加机动车主自助查询渠道。目前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可以通过诸如“上海发布”微信的市政大厅、“交管12123”APP进行自助查询,外省市也有部分地区在政府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平台等专门开通了机动车违停拖移的专项查询,故建议可以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交管12123”APP等开通专门的机动车违停拖移查询通道,可以方便机动车主迅速查询核实其机动车是否因违停被拖移以及机动车被拖移至何处。
建议人: 王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