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垃圾肉”管控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2日

  “垃圾肉”是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俗称,通常是指带有淋巴、乳腺、甲状腺、胰腺等的“边角料”猪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236-198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的规定,定点生猪屠宰场是剔除“垃圾肉”的第一道关口,但生猪在流通环节分解售卖的过程中仍然会有“垃圾肉”产生,一般占整只猪肉重量的1%,据上海市农委信息中心的统计资料显示,2018年上海市场日均猪肉成交量约为700~800吨,每天产生的“垃圾肉”就有7~8吨。因此,如果没有在流通环节对“垃圾肉”实行严密的管控措施,这些“垃圾肉”极易通过农贸市场、超市和个体摊点等,流向老百姓的餐桌,流向缺乏监管的早餐铺、水饺加工点或民工食堂等,严重危害了市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存在的问题

1、回收主体的工作力度不平衡。按照2011年修正的《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是回收“垃圾肉”的主体,但从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情况看,“国”字头经营管理者的回收力度大,工作规范。其他部分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在回收过程中存在着数量不足、人员不专等问题。

2、处理方式缺乏统一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对“垃圾肉”的处理方式仅笼统地提出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意见,但从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国家层面也没有对“垃圾肉”处理方式的管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各市场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处理“垃圾肉”的方式不一,以长宁为例,一般“国”字头经营管理者采取交由环卫部门以生活垃圾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部分经营管理者和企业会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进行处理。

3、监管部门对回收监管不到位,对处理方式监管缺位。市场监管部门是“垃圾肉”回收的监管部门,但有限的力量无法保证每个经营市场都能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对“垃圾肉”每日收集、定点存放、着色标识。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处理方式无监管职能,“垃圾肉”最后怎么处理没有部门监管。

二、意见建议

在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基础上,对定点屠宰场出场生肉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垃圾肉”的产生。同时,建议落实以下措施,加强流通环节中产生的“垃圾肉”的管控,为百姓餐桌安全保驾护航。 

1、由商务、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卫健委、绿化市容、城管执法、食安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流通环节中产生的“垃圾肉”的管理规定,重点明确后续处理方式的监管部门和规范流程,明确处罚要求。

2、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和超市的监管,每天检查市场方对经营户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肉”的集中登记、保管和存放,建立相应台账等情况,坚决防止经营户或员工夹带出场或私自处理“垃圾肉”的现象发生。

3、注重源头治理,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法制教育,使其不越红线,不触法律底线,诚实合法经营;食安办搭建好平台,动员各部门形成联动,深入社区开展宣传,科普如何辨别“垃圾肉”、“垃圾肉”有何危害等知识,引导居民形成正确的选购思想和理念。鼓励市民群众举报出售“垃圾肉”的违法行为。

建议人:苏明

单  位:美天副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