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出租车等机动车LED数字投影广告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2日

近年来,本市大众、强生等出租车公司的部分营运车辆上,出现了一种新形态的LED数字投影广告,利用车后挡风玻璃整块大幅面积优势,动态提供相对传统汽车贴纸广告更多的广告位,提升了广告的业绩,再加上更换方便,所以颇受出租汽车公司的欢迎。但我们发现这类广告形式在适应目前信息化发展、提供更多广告信息量、使用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着规避法律风险、带来安全隐患等问题,需要有关营运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加以规范和改进。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出租轿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但高度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制作的广告”。这些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设置广告的前提—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和材料使用要求—单向透视以及设置范围—高度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以上的数字投影广告必须重新粘贴专用膜,这种专用膜是否属于单向透视材料法律没有出台相应的标准,而且这些投影广告往往占据了后窗玻璃三分之二的面积,明显不符合规定要求。

2、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安全驾驶”是出租汽车设置广告的前提,这不仅适用于传统的文字广告,也适用于LED数字投影广告。但这种数字投影广告存在着三方面的安全隐患:第一,投影反射膜本身相比车窗玻璃有偏振折射效果,实际上降低了车窗透明度,即使不开启投影广告,也未必符合法规条例。第二,这些投影广告设置幅面过大,后挡玻璃正中向两侧扩展几乎占据七八成位置,正好遮挡了驾驶员利用车内后视镜向后观察的视线,影响了行驶安全。第三,为增加广告的吸引力,广告商往往会把投影广告的光源调到最亮,在夜晚与车内车外昏暗的环境反差较大,从而降低了驾驶员对后方来车的敏感性。同时,投影广告动态变换频率较高,容易分散后车驾驶员的注意力。

二、工作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传统的文字广告设置要求法律法规均有详细完备的规定,但对本建议中目前新兴的数字投影广告,在使用材料、设置范围、亮度调节、变换频率等方面,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建议相关部门尽早制定出台细则或标准予以明确规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开展检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在目前法律法规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建议出租车营运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主动采取措施,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要求,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数字投影广告进行全覆盖检查整改。

建议人: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