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23>50号)、《长宁区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长发改规<2024> 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免申即享惠企政策要求,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适用对象:(沪财会<2023>50号)

税务登记注册地在长宁区,注册登记不满两年(含两年)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标准和《长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21版)》中“优先发展”、“重点发展”行业的企业。

二、服务范围:

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内容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小微企业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不予支持。

三、实施时间:

2025年7月至2026年12月

四、实施步骤:

(一)小微企业申请购买代理记账服务

1、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向所属街镇(含临空园区等)提出申请;街镇初审,按季度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季度汇总表》(盖章)及申报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包括:

(1)《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审批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最近季度纳税申报表、员工社保缴纳情况表、财务报表;

(4)区财政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区财政局收到材料后,审核确定符合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代理记账机构。

3、区财政局与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签订三方《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年一签。

(二)代理记账业务跟踪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区财政局要求,按季度汇总报送已提供的代理记账服务相关资料,包括:
   (1)《代理记账服务情况季度汇总表》(附件2);
   (2)上一季度财务报表;
   (3)上一季度纳税申报表;
   (4)服务费发票和支付记录;
   (5)区财政局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2、区财政局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代理记账机构已提供的代理记账服务内容进行跟踪管理,审核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

(三)费用结算和拨付:

1、自2025年起,本事项改为免申即享,企业无需向区财政局提出费用结算申请。

2、资金拨付:对于已完成年度协议的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区财政局定期汇总,直接向代理记账机构拨付协议所明确的服务金额。

五、其他事项

(一)协议履行期间,小微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注销、迁移至外区等情况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会同区财政局及时终止协议。

(二)代理记账机构须配合接受区财政局开展的财会监督检查。

一经发现以下情况:

1.虚假申请:申请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企业规模超出小微企业标准或者企业类型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类型范围,企业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2.虚假服务: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未提供代理服务的;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企业因注销、迁移至外区或其他原因,应当提前终止协议的,代理记账机构未及时报告并继续作为正常代理服务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结算的。

由区财政局采取以下措施:

1.对骗取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代理记账机构费用,终止代理记账服务,取消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服务资格。

2.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享受其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并在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核查时,列为重点检查范围。

3.对小微企业和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行为在市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中记录在案。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季度汇总表》

2、《代理记账服务情况季度汇总表》

3、《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审批表》

  联系人:胡方昂

  联系电话:021-62370278

相关附件: 长宁区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指南(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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