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度长宁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初步评价结果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8日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环规〔2024〕18号)等文件要求,现对2024年度长宁区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初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一、公示期限
2025年2月18日-2025年3月4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5年3月4日前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异议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复核申请及相关材料请发送至790295502@qq.com。
三、注意事项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对象同时属于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对照评价标准分别评价,最终评价结果按照各类评价结果较低的确定其信用等级。
联系人与联系方式:陈老师,60196788。
附件:2024年度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初步评价结果(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