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度长宁区排污单位环境信用初步评价结果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2日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环规〔2024〕18号)等文件要求,为强化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保障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对2025年度长宁区排污单位环境信用初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一、公示内容  

2025年度长宁区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初步评价结果(详见附件)。

二、公示期限  

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2月28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6年2月28日前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异议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复核申请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异议复核申请”提出。

五、联系方式

姓名:陈倩倩 电话:60196788

特此公示。

附件:https://link.sthj.sh.gov.cn/qyhjxypj/xypj/prepwdw

(通过该网页链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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