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430号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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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颖、朱双、杨慧、曾俊蕾、莫丽萍、刘泽东、李涛、陈嘉维、李巧梅、李俊、王成、陈栋、冯浩、郭春好、罗宇清、朱宗良、何佳俊、余敏、王龙、刘啸、薛少俐、陈晶晶、李洪勋、田晔、凌永剑、李锦、赵晨光、张尹、顾威、束家军、卢佳慧、陈仪、李娜、李长青、邱泽宇、黄艳花、粱葵星、黄文婷、陈子媛、李媛、邓宁、李银哲、唐银凯、谢娇、罗成、陈青燕、吴晓华、索研、李文长、王艺、何振华、张雄彬、李梅梅、张强强、栗钢、陈伟、刘立达、刘宇星、蒋女、刘琳、路雨娜、徐玥涵、陆雪、李雪钰、许翊羿、沈栎莎、官晓磊、殷春娟、赵影、武治同、沈浩东、陈雨茗、张咏琪、倪倩雯、朱悦等75人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430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会定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十三时三十分在上海市威宁路410号3楼301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的,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