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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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倪建伟等48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2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梦娇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641.14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梦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2,269.48元;
三、对申请人陈梦娇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3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卓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218.39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卓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750元;
三、对申请人李卓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4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佳佳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佳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9,637.72元;
三、对申请人王佳佳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5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曹美岭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7,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曹美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9,376.75元;
三、对申请人曹美岭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6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艳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9,036.04元;
三、对申请人李艳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7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沈韵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729.67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沈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2,462.04元;
三、对申请人沈韵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8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陆菊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010.08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陆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9,803.94元;
三、对申请人陆菊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9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芸姣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7,232.14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芸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1,797.43元;
三、对申请人陈芸姣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10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佳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5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6,914.3元;
三、对申请人陈佳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15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龚睿珏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052.89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龚睿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1,980.08元;
三、对申请人龚睿珏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16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新新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723.82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新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2,449.3元;
三、对申请人朱新新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18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玲玲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玲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3,741.38元;
三、对申请人王玲玲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19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奇杰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957.72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奇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1,349.78元;
三、对申请人吴奇杰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21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白金凤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3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白金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9,287.79元;
三、对申请人白金凤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24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叶子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132.42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叶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7.03元;
三、对申请人李叶子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25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陆芸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陆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3,713.4元;
三、对申请人陆芸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26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汪延霞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273.27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汪延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5,734.68元;
三、对申请人汪延霞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27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黎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11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黎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9,030.3元;
三、对申请人孙黎黎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29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晓雯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84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晓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3,753.85元;
三、对申请人陈晓雯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31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祺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260.17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祺迪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6,807.94元;
三、对申请人王祺迪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32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朱义贵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7,020.47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朱义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7,634.76元;
三、对申请人朱义贵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34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苏琴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403.42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苏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6,963.72元;
三、对申请人杨苏琴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36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怀忠兰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5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怀忠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0,754.55元;
三、对申请人怀忠兰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37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潘炯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潘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1,001.72元;
三、对申请人潘炯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39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施微微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604.02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施微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5,677.48元;
三、对申请人施微微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41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敏峰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2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敏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7,956.2元;
三、对申请人黄敏峰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42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胥婧霓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500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胥婧霓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0,664.51元;
三、对申请人胥婧霓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43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叶芷涵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572.63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叶芷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6,060.24元;
三、对申请人叶芷涵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44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译文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1,034.48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译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8,077.21元;
三、对申请人张译文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45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冰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721.61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30,808.5元;
三、对申请人王冰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46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佳昱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7,420.09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佳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4,482.97元;
三、对申请人陈佳昱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47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曹露琴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488.88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曹露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3,794.16元;
三、对申请人曹露琴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754号-48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雪莉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788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雪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5,206.95元;
三、对申请人刘雪莉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