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8日

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乐雅婷、柳俊、马敏、黄允允、汪婷、刘婧、徐静、张含笑、汪启霞、冯慧娴、徐敏鑫、杨浩、裴鑫晶、康焕娣、尹蕾、乐凤清、邓丽、方凌云、张宝玉、刘秀丽、卢园园、诸王玲、李春霞、房奇园、斯雨、张慧丽、张小宁、余珍珠、刘志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1】:

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乐雅婷2022101日至20231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4808.52元。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2】: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柳俊2022101日至202322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0945.81元;

二、对申请人柳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3】: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马敏2022111日至20232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0000元;

二、对申请人马敏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4】:

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允允2022101日至20231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0623元。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5】: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汪婷2022101日至202322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3218.39元;

二、对申请人汪婷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7】: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婧2022101日至2023222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8942.53元;

二、对申请人刘婧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8】: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徐静2022111日至20232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4000元;

二、对申请人徐静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9】: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含笑2022101日至202322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2983.26元;

二、对申请人张含笑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11】: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汪启霞2022101日至20232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7500元;

二、对申请人汪启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12】:

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慧娴2022111日至20232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8000元。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13】: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敏鑫2022111日至20232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0000元;

二、对申请人徐敏鑫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14】: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浩2022111日至202322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7224.14元;

二、对申请人杨浩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15】:

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裴鑫晶202291日至202212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568.85元。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16】:

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康焕娣2022121日至202322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8257.59元。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17】:

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尹蕾2022101日至202322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2910.58元。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18】: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乐凤清2022101日至202212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0500元;

二、对申请人乐凤清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19】: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邓丽2022111日至202322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9137.93元;

二、对申请人邓丽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20】: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方凌云2022101日至202322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6551.72元;

二、对申请人方凌云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21】: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宝玉2022121日至202322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9896.55元;

二、对申请人张宝玉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23】: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秀丽202291日至202212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9281.61元;

二、对申请人刘秀丽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24】:

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卢园园2022101日至20232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8297.34元。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25】:

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诸王玲2022101日至20231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0606.21元。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26】: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春霞2022111日至202322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9137.93元;

二、对申请人李春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27】: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房奇园2022101日至20232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5000元;

二、对申请人房奇园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28】:

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斯雨202291日至20231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0234.07元。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29】: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慧丽2022111日至20231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500元;

二、对申请人张慧丽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30】:

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小宁2022121日至202322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882.08元。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31】:

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余珍珠2022101日至20232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5126.44元。

 

【长劳人仲(2023)办字第693-32】: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志军2022101日至2022121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8609.2元;

二、对申请人刘志军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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