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1774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0日

上海歌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夏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17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夏宇202411日至2024530日工资及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67164.56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夏宇2023118日报销款人民币1911.56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夏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5500元;

四、对申请人夏宇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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