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6日
上海海逸海鲜酒家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国新、徐金钊、郑文超、潘观松、王冬秀、潘月梅、郭剑福、段军芳、刘文彪、刘战乐、罗汉森、魏少刚、刘意祥、王广勤、王召林、王新慧、刘俊、刘小凤、冯丹、覃小海、王雄、孙孟强、王召阳、彭子娴、李珍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6】: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召阳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664.83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召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7434.57元;
三、对申请人王召阳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7】: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意祥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599.48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意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7330.43元;
三、对申请人刘意祥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8】: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战乐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853.26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战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5469.75元;
三、对申请人刘战乐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9】: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彭子娴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947.59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彭子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6291.47元;
三、对申请人彭子娴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10】: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孟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741.1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孟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4368.62元;
三、对申请人孙孟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13】: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小凤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001.61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小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8750元;
三、对申请人刘小凤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19】: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覃小海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372.41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覃小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5390.09元;
三、对申请人覃小海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21】: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段军芳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976.12元;
二、对申请人段军芳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22】: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新慧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413.53元;
二、对申请人王新慧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23】: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罗汉森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1148.53元;
二、对申请人罗汉森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24】: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珍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664.83元;
二、对申请人李珍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9号-25】: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冯丹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595.86元;
二、对申请人冯丹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