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425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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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赵海英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425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会定于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九时在上海市威宁路410号3楼第七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的,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