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326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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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孙杏银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3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你单位20231218日至2024630日期间与申请人孙杏银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杏银202461日至2024630日工资人民币10000元;

三、对申请人孙杏银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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