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373号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4日

赵宏伟: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25)办字第3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